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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
浏览次数:7872    添加时间:2005/6/5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信托(Trusts)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一个人(或有资格的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受托人trustee)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 trust estate)可以是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金钱、房地产、股票、债券、收藏品、商业利益、个人财产和汽车。它通常是一个人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至少有三方:设立人(设立信托的人trustor,也称授权人grantor,或委托人),受托人(为授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持有并管理财产的人),和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有权从中获益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作为受托人,保留所有权,而非转移财产,但是他/她仍必须在信托职务(fiduciary capacity)内行事。设立人还可以指定他/她自己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

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二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是设立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三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设立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四是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设立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信托的设立就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也就是信托的设立人把法定的财产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转移给了一个人或者组织(称为受托人),以代表另一个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受托人同意按规定管理财产,且通常会因管理任务而获得报酬。但是,任何的信托计划,都只有在设立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才生效。

财产放入信托也就是把你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为你持有财产的受托人。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并不完全拥有财产,他们有法律义务必须按信托协议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使用财产。受益人保留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也就是有权按照信托里的规定受益于财产。设立人可能仍保留对财产的控制。如果你设立了一个可撤消的生前信托,自己设为受托人,那么你将仍然拥有财产所有权,像财产仍在你名下一样。

我们常常说把财产放入信托,但实际上财产并没有改变位置。把信托想象成一个假想的容器。它并不是一个可以保护你的汽车的地理位置,而是为你的利益持有财产的一种所有权形式。你的汽车所有权证书上,所有者那一栏将是简单的“Richard Petty 信托。把所有的银行帐户、经纪帐户和住宅及其它房产放入信托是十分常见的。

在你的信托设立之后,你的财产可能仍然在你设立信托之前它所在的地方――汽车在车库里,钱存在银行,地产在它一直在的地方――但它将有一个不同的主人――Richard Petty 信托,而不是Richard Petty.

信托的好处:

  • 信托是一个节省花费的方法。比如:在大多数州,生前信托允许你避免遗产认证(probate)程序的花费和耽搁。
  • 在你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的情况下,信托可以立即转移财产管理权。没有必要到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或者监管人(conservator)。
  • 信托保护了你的隐私;它仍是秘密的,不会成为公开记录(public record)。
  • 信托使你能够指定你信任的某个人为年幼的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
  • 信托的弊端:
  • 设立信托需要较多的初始的文书工作。
  • 债权人可以对你的信托提出债权请求,并且没有最后的终止期限(final cut-off date)。
  • 你不能在生前信托中为你的未成年子女指定一个监护人。(但是可以在补充你信托的遗嘱中轻易做到)

美国的信托专家斯科特有一句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也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也正是由于其制度的特殊性、创新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信托已成为一项广泛应用于各方面的理财方式。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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