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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配偶在继承时的选择权
浏览次数:6590    添加时间:2006/6/6    来源:Jenny Lv

 

制定遗嘱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立遗嘱人遗产的管理进行指导。遗嘱的语言应该是清楚、无争议的。但是,很有可能会发生遗嘱的语言含糊不清的情况。本文将讨论对立遗嘱人的生存配偶的保护,使其免于被完全剥夺继承权。

在配偶的选择权之前

在中世纪的英国,如果死者拥有不动产,他/她的配偶就受到保护,免于被剥夺继承权,这是因为配偶遗产权(marital estates)的存在。在丈夫去世之后,生存的妻子就得到丈夫在婚姻期间拥有的财产的1/3,她在余生拥有这些财产。生存妻子的配偶遗产权称为亡夫遗产权(dower)。而在妻子去世之后,生存的丈夫就得到了妻子在婚姻期间拥有的全部财产。生存丈夫的配偶遗产权称为亡妻遗产权(curtesy)。在丈夫或妻子去世之前,这些权利是没有开始的,也就是可能存在的。

配偶遗产权的存在使得财产的转移很复杂。为了避免因此而带来的混乱,大多数州渐渐地废除了配偶遗产权,不再把它作为保护生存配偶免于被完全剥夺继承权的方法。

配偶选择权――概述

现在大多数州都赋予生存配偶从其已亡配偶的遗产中获得一定份额的机会,取代了配偶遗产权。这个份额就是可选份额(elective share)。如果已亡配偶去世时没有遗嘱,这个获得可选份额的机会就是法定继承(statutory heirship)。如果已亡配偶留下了遗嘱,这个获得可选份额的机会就是不按遗嘱继承的选择权(the right to elect against the will)。

配偶选择权――详细内容

在大多数州,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其生存配偶可以选择获得立遗嘱人的遗嘱中留给生存配偶的财产,或者选择获得立遗嘱人净遗产的可选份额。可选份额通常是立遗嘱人遗产的1/3,如果立遗嘱人没有子女的话会更多。在一些州,可选份额的数额取决于立遗嘱人和生存配偶的婚姻持续时间。

要注意,即使立遗嘱人的遗嘱没有给生存配偶留下任何财产,生存配偶仍可以选择获得可选份额。

配偶选择权――重要的例外

配偶选择权的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配偶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者一个单独的协议,而放弃他/她不按照遗嘱继承的选择权利。

夫妻共有财产法律(community property laws

在一些州,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保护了生存配偶免于被剥夺继承权。这些法律的存在就使不按照遗嘱继承的选择权变得没必要了。

 

生存配偶不按照遗嘱继承的选择权的详细内容,各州都不相同,可以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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