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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

哪些人会对遗嘱或信托提出争论(Contest)?
浏览次数:4984    添加时间:2006/1/23    来源:Jenny Lv

 

本文主要讲述加州法律有关“质疑遗嘱”或“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是与质疑已故者的遗产计划相关的问题,也是你在计划自己的遗产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的论述主要是针对遗嘱,但是其规则不仅适用于遗嘱,也适用于信托。

通常是某个“有利害关系的人”(interested person)提出争论。

对遗嘱进行遗产认证(admitted to probate)之前或之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对遗嘱提出争论。遗产认证法典(The Probate Code)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继承人(heirs)、遗嘱的受益人(testate beneficiaries)、债权人(creditors),以及对信托或遗产拥有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或者债权请求(claim)的其他任何人(此信托或遗产将会受到遗产认证程序的影响),还包括持有法定权利证书(with a statutory right to letters)的其他人以及代表此类人的受托人(fiduciaries)  

根据判例法(case law),一般的规则是争论者(contestant)必须有金钱性质的利益(an interest of a pecuniary nature),这种利益可能会因为遗嘱的认证而受到损害或者挫败(defeated),或者如果遗嘱无效(set aside)的话就会受益(比如某个旧遗嘱规定下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在死者无遗嘱死亡的情况下能够继承到遗产份额的任何人,都有资格(standing)去争论遗嘱文件,因为该文件将会挫败或者损害其无遗嘱继承的利益(intestate interest)

旧遗嘱(earlier will)规定的受益人也有资格去争论新遗嘱(later will),因为对新遗嘱进行认证会损害或挫败他们的利益。 

被忽略的继承人(Pretermitted Heirs)

根据加州遗产认证法典第6560-6573节规定,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即使被死者的遗嘱漏掉,也有权作为“被忽略的继承人”主张死者遗产的一个法定份额(statutory share)。即便如此,他们并没有资格单单以作为被忽略的继承人的身份提出遗嘱争论,因为他们是通过法律的运作得到他们的法定份额的,并不考虑遗嘱的规定,因此也不会从遗嘱被拒绝进行认证上得到任何的利益。

如果死者是在签署遗嘱之后结婚的,并且该遗嘱没有为生存配偶提供份额,那么该遗嘱在(被遗漏的)生存配偶的法定份额的范围内是无效的,该法定份额即:死者在夫妻共有财产和准夫妻共有财产(quasi-community property)中的一半权益,以及在死者无遗嘱死亡情况下其配偶能够继承到的死者个人财产的份额(此份额不超过死者个人财产的一半)。

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之后出生或收养的子女享有法定份额的权利,这个份额等于该子女能够通过无遗嘱继承得到的份额(intestate share)。但是有例外情形,比如立遗嘱人的故意遗漏。

如果立遗嘱人误以为某个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不知道某子女的出生,而没有给该子女提供份额,那么在其遗嘱签署时这个生存着的被遗漏子女也有得到法定份额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该子女得到无遗嘱继承的份额是没有例外情形的。)

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之后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相同的法定份额权利。通常,“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存在于一个人和他/她的亲生父母之间的,不管亲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

在所宣称的那个父亲死亡之后再确定父子关系有着严格的标准,这旨在防止那些纯粹为了继承的可疑的请求。

 

(参考资料:http://www.pjhoskins.com/estate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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