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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移民法介绍 >> 法源及修正

1990年,美国总统George H.Bush签署了IMMACT90。IMMACT90设立了投资移民法,明确声明美国欢迎投资移民。

根据此法案,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

  •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对新商业企业或困难企业投资100万或100万以上(特定就业区域为50万)美金
  • 必须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或,如果投资困难企业,须保证已有员工的数量会保持原来的水平)
  • 投资人必须通过日常管理或制定策略来参与企业管理
  • 二年届满前90天,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去除条件,而获得正式绿卡。

注意:如果投资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项必须到期即付,而且要在两年条件式身份期间切实付清;否则投资人就没有资格去除条件。

为恢复EB-5原本的立法目的,广纳国外资金以发展美国经济,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签署通过了一项对移民法规的修正案。其中对EB-5的申请资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弹性修正,使此类别更有利于投资人采行。相关修正包括:

  • 改“创设”为投资;
  • 投资人可为投资企业的“有限股东(Limited partner)”;
  • 全职工作以一星期35小时计算即可,而不管是谁任职;
  • EB-5 Regional Center 的定义放宽明定为能促进出口业务,改善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进国内资本投资者即可。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与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不限定要经由自己努力赚得,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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