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需要长期调派赴美进行短期工作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跨国公司(限在移民局书面作业)
案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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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1B签证 L-1B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专业人员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拥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特征如下:
1.具备有助于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2.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3.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5.相对于L-1A签证L-1B在申请移民时不享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优待,但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绿卡(如Labor Certification 或亲属移民)。
二、优势 L-1 签证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可能是既兼容了某些签证的有利之处,又摆脱了另一些签证的不利之处的唯一的一种签证。
1.相对于其它非移民签证,L-1签证允许有双重意图;
2.相对于E类签证,L-1签证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并且对投资量没有特别规定;
3.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都在做生意。对其从属关系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4.L-1签证人士,可以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并且相对于H类签证,L-1签证配偶在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可以在美国工作;
5.持有L-1签证者,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移民身份(绿卡);并且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的有条件绿卡;
6.持L-1签证者,在申请绿卡时,可以自由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做商务旅行。这种有移民倾向的签证比B-1签证优越很多。
三、申请资格条件只有美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附属公司。并且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必须为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拥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权。美方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受调派人员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系(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还要求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并且正常运营。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调派人员在国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续满一年之管理工作经历,而且被调派人员到美国子公司所担任的工作职位与工作性质,必须与原担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四、签证有效期 L-1签证可首签三年(新公司只给一年),以后每次延期两年。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可申请延期两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专业人员可申请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