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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加州离婚与税务
浏览次数:7637    添加时间:2005/10/10    来源:Helen Xu

 

财务问题也许是人们在离婚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了,而与财务相关的税务问题则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些离婚与税务方面的联系。

  子女抚养费

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不得将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从其收入中扣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而接收子女抚养费一方也不得将所得抚养费数额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纳税。但当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支付超过50%的抚养费时,便有权申请免税优惠,那么,如果父母双方分别提供50%的抚养费,便可考虑轮流申请该免税优惠。作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之间没有制定这类协议,那么申请免税的权利通常就自动由监护一方父母享有。

  配偶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通常可以从支付一方的收入中扣除,同时作为接收方的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要享受这种优惠,必须首先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以现金形式付款,其中包括支票(Checks)和汇票(Money Orders);

2)根据法庭判决或命令、或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而支付赡养费;

3)该赡养义务必须于接收赡养费一方死亡时终止;

4)该赡养费不得用于充当子女抚养费;

5)当事人双方没有采取所得税联合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般来说,因离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财产债务的分割并非应税事件,其产生的损益也无需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当事人双方对此可完全放心。同样地,根据加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共有财产转让,也并非应税事件,因此双方也无需因此而担心税务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婚外第三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最终可能会达成离婚协议,从而对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进行协议解决,而在此过程中,双方也必然会将税务问题一起予以考虑。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最后需要由法庭作出裁决时,也就意味着要由法庭来为他们考虑财产债务分割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了。那么,法庭在此过程中一般会考虑那些问题呢,是否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其选择最为优惠的税务结果呢;

依据法律规定,法庭并无义务为当事人考虑财产分割所牵涉到的税务问题,但一般情况下,法官都会予以考虑这个问题,但充其量,法官也只会考虑一些即将发生或非常明显的税务问题,也就说法官通常只会考虑财产分割已经引起的或即将引起的税务问题,而通常会忽略一些潜在的问题。

  家庭住宅的出售

199756实施的税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享受出售主要自住宅所得收益的增值免税优惠,该增值免税额为每人$250,000。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实行联合纳税申报,那么其出售自住宅可享受的免税额便为$500,000。但一般情况下,在出售该住宅前的5年内,当事人必须在其中居住至少2年,且每人每2年才可享受一次该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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