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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二)
浏览次数:6881    添加时间:2017/7/4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来美国投资,2015年中国对美国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达到83.9亿美元,大幅增长60.1%。对同时在美国及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取得L-1A签证也为申请EB-1C绿卡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随着中美跨国企业增多,以及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问题,不少中国企业的高管在了解L-1A签证。

面对市面上各种L-1信息,如何筛选、去伪存真、朝向正确的方向前进?鉴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在询问L-1,Tsang & Associates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臧迪凯律师与陈婕律师和各位分享L-1办理经验。臧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过:10人的母公司申办L-1、母公司不足两年申请L-1、美国公司零员工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签证曾被撤销的90后高管获L-1等多起疑难案例。

针对L-1签证问题,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一),我们已经介绍了什么是L-1A签证,他的特点与优势,还有申请条件,时间和流程。

五、L-1A延期
新设公司,首签的L-1停留期为一年。注意:这一年是从移民局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因此,等申请人在领事馆完成面谈,取得签证,带领全家来到美国时,大多数只剩下9-10个月时间。

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延期就要证明公司已经成长到需要跨国经理的规模。移民官会看:最近一年有多少名员工、公司收入、公司经营状况和做了哪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将一个新公司营运成可延期的规模?

客人喜欢问:L-1延期需要多少名员工?需要多少营业额?报税要达到多少?一共需要花费多少资金?一个公司可以申请几个L-1?

这很难给出标准回答,移民法没有法定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营模式、员工类型等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另外,L-1不是EB-5,不能用10个就业申请1个投资人的公式换算L-1数量。

延期要看公司情况,有的公司全职员工很少,但有很多independent contractor或外面合作伙伴,有专门的部门招募、培训;或者公司只有五、六名员工,但是可以证明每一个员工的能力都非常高,申请人是处于公司最高位置管理美国公司;也有些情况,中国公司已经有一个团队在配合外派经理在美国的工作,因此美国公司员工虽然不多,但外派经理管理了许多跨国的管理业务。

我们有各种L-1延期的成功案例,例如美国公司零员工成功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

六、L-1申请中的注意问题

1) L-1申请过程中的审核机构

在办理L-1过程中至少有三类审查机构:
a) 首先,USCIS在收到美国公司申请时,移民局官员会书面审核所有文件,有的还会对美国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b) 批准之后,案件转往领事馆,领事馆会对中国公司和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并面谈申请人以确定符合书面申请数据。
c) 面谈通过持L1签证入境时,CBP官员还会再做查验。以上任何一种官员都可以拒绝你的申请或入境,因此在不同阶段都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

很多申请人以为移民局批准,领事馆就应当发放签证,这是通常的一个误区。

前不久我一位客人在广州领事馆面谈完,高兴的表示自己顺利通过了,但他前后其他几位L-1签证申请人都被拒绝了,非常感谢我们的签证辅导。

2) 反欺诈调查
之前为肃清H-1B诈欺行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实施办公现场参观和核查计划,随机实地走访调查H-1B雇主的工作地点。

这一项目最初只针对H-1B申请,但2014年开始对L-1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将会以什么形式?调查人员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根据臧迪凯律师的了解:实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聘请的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时长通常在15分钟到1个小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移民官员可能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突击性的检查,不会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谈,涉及到一些雇佣细节,比如工作职位、职责及薪资、工作地点和时间等。若移民官要求单独和受益人交谈,最好立即联系律师,由律师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员几乎都会要求到工作地点进行考察,拍一些办公地点的照片等。雇主应尽可能地准备好职员的驾照、名片、工资条及W-2税单等。

现在移民局对于已经批准的L-1/EB-1C,现在也回头做实地调查。

我们的一位L-1客户,在收到批准的1个月左右,遇到移民局的上门调查,除了实地查看办公室、仓库,还要求当场解释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检查计算机数据,调取公司与CPA的邮件、给员工的payroll,带回去核对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

我们客户情况完全真实,美国公司雇佣了8位员工,从事的是物流行业,日常经营需要场地和员工,并且之前就和他打过预防针,告知移民局有反欺诈的实地调查,如遇到不要惊慌,配合移民局完成。因此很顺利地通过了实地调查。

七、L-1项目的注意事项
L-1由于办理周期短,转绿卡目前没有排期问题,因此比较热门,市面上出现了一些L-1办绿卡的项目。面对客人询问,我们在此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1) 管理美国公司职责:
L-1跨国经理与EB-5投资移民的重要区别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国经理来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这与EB-5项目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样。

1992年的《投资移民试点方案》(Regional Center Program)允许EB-5区域中心项目计算“直接就业”和“间接就业”两种,且不需要投资人在投资的项目中管理企业营运。因此,EB-5投资人都是LP(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不负责经营。

L1上文解释过经理/高管职务。

L-1项目对于来美管理的要求,有的只字不提,有的称只要一年来X天,项目方会负责美国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请人、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满足“经理或高管”职能是移民局拒绝L1/EB-1C的最常见原因。

2) 美国公司聘请员工:
美国员工薪资是一笔不小的开销。L-1项目有的计划为投资人公司聘请3~4位专业人员,有的表示项目将负责美国公司的员工聘请及支薪。前种做法的员工人数是绿卡障碍;后者全权交给项目方管理,项目方可能在“乾坤大挪移”,将自己的员工计入申请公司名下,申请人作为公司高管不参与公司管理,涉嫌签证欺诈。

美国公司员工人数、职位、员工学历与申请人是否满足“经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关,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员工情况倒回去证明高管/经理的职位属性。

3) 退场机制:
为让申请人更易于接受,L-1项目往往约定了将来获绿卡后,可以拿回的资金。这类似于EB-5承诺确定的价格赎回,一旦发现将导致被拒。 “名为办公司,实为买绿卡” ,就如同花钱和美国公民假结婚办绿卡一样被美国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请人看中回购价格承诺,是否想过如果公司不赚钱,到时资金从哪里来?

臧律师提醒:中国申请人通常没有自己的律师,项目远在美国,往往听项目宣传一知半解,在未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就投入大量资金,等出问题时追悔莫及。

4) L-1A失败后的补救措施:

(A) RFE(补件)
(B) NOID(意向拒绝通知)
(C) 上诉/开案重审
(D) 重新申请

结语:美国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技术、市场、品牌等优势吸引了中国企业投资,在加速国际布局的同时,希望用L-1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前来美国的您,美国臧迪凯律师团队可以从公司设立、L-1办理、将来转绿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务全方面提供专业帮助。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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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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