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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被拒自救(三):常见被拒类型及解决方案
浏览次数:4392    添加时间:2017/2/25    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今天总结4种常见的EB5申请被拒情况,ALC区域中心的CEO John Shen不愧是这行业顶尖的专家,把平日协助其他项目客户的经验加上不断向几位专业移民律师讨教,所得出的经验之谈,相信可以帮助一些彷徨无助的申请人,寻找一线生机。

话说上一篇介绍了本人归纳的被拒自我诊断流程图,作为压轴戏,本篇就直接导入实战,分析一下最常见的被拒类型和相应的最佳解决方案。

根据本人对EB-5行业的了解,526申请被拒最常见的类型,按照问题证据的来源,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四类:

1)【投资项目违规】

这类被拒案例在过去几年中比例应该是最大的。它的特点是,一旦同一项目出现一例被拒,该项目上所有526申请早晚都会以相同理由被“集体性”拒绝。出现问题的证据往往来自项目方提供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内容存在违规问题,证据确凿,很难推翻原有的证据,因此通过AAO上诉成功的机会很小。如果提起联邦法院诉讼的“法律基础”够强,诉讼律师愿意一试,可以考虑通过联邦法院提出集体诉讼,争取与移民局尽快和解。高额律师费通常可以由项目方支付,最差也是集体分摊,因此每个申请人承担的经济压力并不大。当然如果项目方配合,纠正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错误,重新提交526申请可能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出现问题的证据文件可能包括项目(JCE)登记文件,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NCE)登记文件,申请人签约文件(认购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信息披露文件(私募备忘录,贷款相关文件等),商业计划书,经济分析报告,项目批准动工等政府许可,以及项目所需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等。

典型案例 承诺还款。这是前几年最经常出现的被拒案例。美国投资移民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风险原则”,即投资过程中全部资金始终需要有一定风险。任何给申请人的还款承诺,包括变相以实物形式归还全额或者部分投资款,都会彻底违反“风险原则”。移民局一旦发现,移民申请将被拒绝。那么,怎样判别自己被拒属于这一类呢?在526拒绝通知书上,如果发现以下的关键词“Redemption”,“Buyback”,“promise to pay”,“guarantee to…”等,提到的文件又主要集中在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当NCE是有限合伙形式),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当NCE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时,就八九不离十了。

最佳方案 聘请有经验的诉讼律师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具备诉讼条件。如果可以进行集体诉讼,建议提交联邦法院诉讼。与此同时,请项目方修改出了问题的文件,去掉还款描述,重新提交526申请。

2)【区域中心资质被取消】

这类被拒案例随着近几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断加强打击金融欺诈的力度而越来越多。金融欺诈大多数时候体现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联邦法院起诉区域中心/项目方负责人挪用资金或者有计划使用旁氏欺诈手段谋取私利。而证券交易委员会一旦起诉,美国移民局就有可能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由于在申请移民的过程中,更换区域中心是明显的“实质性变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移民局接受的先例。因此,这类问题一旦出现,对申请人来说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的。

典型案例 区域中心失去资质。在申请人提交了526申请后,如果申请人签约的区域中心因为以下两种原因被移民局取消资质,则申请人的526申请将会被拒绝。这种类型的拒绝判别起来非常容易,只要有移民局的区域中心取消通知书(Notice of Termination),就100%坐实了。

(1) 无法按移民局要求提交信息,或者
(2) 无法继续实现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

解决区域中心丧失资质的问题,目前业内人士考虑的主要有两种方案:1)申请恢复区域中心被取消的资质,2)找其它区域中心接收被取消资质中心的项目。很可惜,到目前为止这两种方案都没有成功的先例。任何一种方案都要取得移民局的批准或认可,也都必须采用AAO或者联邦法院上诉方式。从最新案例(美国之路)看,AAO上诉恢复资质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是否能通过联邦诉讼恢复资质,我们也只能拭目以待。

最佳方案 在区域中心资质短期内无法恢复,移民局也没有认可问题项目可以转移到其它区域中心的情况下,申请人最简单的做法就是“走为上”,退出原项目,投资一个新项目再提交新的526申请。如果申请人无法轻易从原项目撤资,是否可以尝试同一项目上同样理由(区域中心丧失资质)526被拒的申请人“抱团”在联邦法院提交集体诉讼呢?这个问题目前似乎没有答案,技术难度集中在这里:没有资格的区域中心能否构成联邦诉讼的法律基础。本人将会继续向业内的诉讼高手讨教,争取早日找到答案。

3)【个人出资来源合法性不足】

这类被拒案例随着近两年来美国移民局对资金来源审核的不断加强也越来越多了。最近五年来投资移民案例的大量增加,帮助移民局审批团队提高了对其它国家(比如中国)收入取得,企业经营规范,固定资产变现和融资,以及税务审计等方面的理解。当前的信息时代,大量个人,企业和交易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确认,也有效配合了移民局的审核。举个简单例子,任何中国的企业登记信息目前都可以在中国工商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找到,而美国移民局审批团队已经非常习惯去这个网站搜寻中国企业信息。近期部分因收入来源可疑被拒的案例更是不断提到移民局的海外调查(Overseas Investigation),可见移民局在全球范围的调查取证正在成为确认收入来源的核心手段。

典型案例 购房原始资金证明不足。很多在中国一线城市拥有房产的申请人,依靠房产升值这一优势,通过银行质押或者销售房产变现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按照规则,申请人当初购房时的初始资金的来源也要进行解释说明,而往往因为年代久远等复杂原因,这笔初始资金的来源缺乏证据证明来自合法渠道。现在这样被拒的526案例,已经不在少数。

最佳方案 申请人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拒绝通知书是否透露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如果没有,则不存在诚信问题。没有诚信问题,首先争取在提供新证据上做文章,一般只要是真实的收入情况,尽管年代久远,总能找到部分蛛丝马迹。如果能补充有力的证据,应该尝试AAO上诉的重新开案动议。当然,现实中往往在补件阶段就需要增加证据了,到被拒后再找新证据的情况并不多见。话分两说,如果出现诚信问题,又不愿更换申请人重新提交526申请,则只能找诉讼律师准备提起联邦诉讼了。

4)【个人出资路径文件不合规】

这类被拒案例总数并不多。这种理由被拒,主要问题证据包括资金路径没有封闭,资金交换解释不清,资金路径显示的时间早于已证明来源资金的产生时间等。总之,拒绝的逻辑都比较简单,理由明确合理。因此,翻案的难度通常比较大。

典型案例 资金先到美国。很多申请人在办理投资移民前已经把一部分资金转移到美国的银行账户中,并决定将其使用在投资移民上。然而,申请人能提供的出资来源证明,比如房产变现无法追溯到那一部分资金产生的时间,结果造成该部分资金“来路不明”,无法通过准备好的出资方案解释。

最佳方案 资金返回原处,重启投资程序后提交新的526申请。

投资移民行业的发展一日千里,申请被拒情况也在每刻不停的演变和发展。正因如此,526申请被拒的自救攻略也需要不断补充修正。请注意,本文中的大部分判断仅供非专业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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