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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EB5修法的几个大方向探索
浏览次数:4303    添加时间:2016/5/17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最近荣获加州州长办公室评比最优EB5区域中心的RCH集团http://www.uslawchina.cn/ad_alc_index.asp#main旗下已有9个区域中心执照,完成或正在进行美国14州共41个项目,RCH的CEO John Shen 针对美国投资移民的动向特别关注,也乐意分享每一个相关细节给广大关心的朋友,在此,我个人非常推崇这类的区域中心老总,报持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处世之道。以下是他从独家为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立法委员会提供政策和法律分析的美国官方智库——————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 简称CRS)的报告中分析得来在美国投资移民未来修法方向的解析与归纳

1. 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 – 投资移民项目的资金合法性审核主要通过判断投资人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否合理来完成。如果证据不实,美国移民局很难通过外国机构,比如银行等进行深入确认。这方面美国移民局虽然目前在不断加强审核的严格性,但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复杂性结合上投资人“自我呈报”的审核模式,似乎永远不可能彻底杜绝资金欺诈(洗钱)风险。

2. 投资移民的庞大经济利益使得部分区域中心或者项目的负责人铤而走险,挪用或滥用投资人的投资款,构成金融欺诈。

3. 投资移民的审核流程、决策机制、回复外部质询的方式普遍缺乏详细要求,容易使特权优势转化为审批中的偏袒并影响审核结果。这是针对移民局雇员对管理层滥用职权影响审批结果提出的控告。

4. 目标就业区-TEA的问题,报告比较客观罗列了当前几个最突出的问题:各州政府对目标就业区的划定比较随意,没有明确指向,而且各州规则不一。当然最明显的争议还是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把相邻的高失业率的人口普查区拉入项目所在区域从而“提高当地失业率”,使原本不符合目标就业区要求的项目所在地成为目标就业区。在关于怎样调整目标就业区规则上,CRS报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倾向性答案。看来,这方面仍将是未来国会立法争议的核心焦点。

5. 创业移民项目-EB-6,CRS报告比较有趣的是,在最后章节重点提到了EB-JOBS ACT(H. R. 3370)立法提案中的新移民类别:创业移民EB-6。这一提案建议,当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成立一家企业获得了足够投资人的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后,如果企业已经或者正在创造一定数量就业,则申请人可以获得绿卡。这一移民类型旨在鼓励外国人在美国领导并参与科技创新。

EB-6与EB-5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以下两点

1. 投资的资金很可能来自美国境内的风险投资机构,而非移民申请人本人,这使得移民的基本资格从经济实力转向高智商。

2. 移民申请人自己管理新成立的企业,而非让区域中心或者第三方机构/个人代替自己管理投资的公司。

从RCH集团CEO John Shen的以上报告来看,未来国会与移民局修法偏向去除原来规定中的漏洞以及增加杰出管理人才的引进,所谓人财俩得,为美国创造更美好的家园,减少个人从中获取非法所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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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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