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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租户转移就业不算入创造新就业机会
浏览次数:4632    添加时间:2013/1/14    来源:陈婕律师

USLawChina据悉,移民局于2012年12月20日针对 EB-5区域中心项目 颁布了依靠"租户转移就业(tenant-occupancy)”计算方式算出提供就业人数的指导备忘录,在这天以及之后的审理未决案件以及新增案件都会依据这个备忘录来审核。EB-5投资人投入资本是否有创造10个就业岗位是外籍投资人是否能够取得绿卡的一项基本条件,而这个是否创造了10个就业岗位的算法通常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一种方式就叫做”租户转移就业(tenant-occupancy)”。
 
移民局明确规定,在要求该类案件补件时,投资人要向移民局提供可查证的资料,证明这些投资人提供的商业用地,是否有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如果租户只是由于入住而从之前地点就业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就业,这个方式并不能算入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并且,EB-5投资项目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之间必须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关系。
 
所有依据该计算方式通过审核的案件,区域中心项目申请必须明确表明将要创造的新的就业机会的情况,假如批准通知(approval notices)上面没有注明,可能会影响到投资人临时绿卡I-526申请及之后I-829永久绿卡申请。假设,区域中心原计划是要投入到餐馆,I-829及I-526都获得批准,但是该地点并没有用于做餐馆,或者也没有达到当初计划的入住率,这倒不会导致批准的I-526或者I-829申请立刻撤销,而是会再次受到审核,看是否满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某些时候,可能同时不只一个区域中心项目认为是由该项目创造了某个新就业机会,这种情况下,已经向移民局递交的项目中,并且其他基本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只有一个项目能够被认定了创造该就业机会。移民局针对这种情况,新的政策还有待商榷。
 
USLawChina提醒投资人: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风险比较大,在投资之前,做好前期调查《
投资人如何做好前期调查,选择合适的区域中心项目》,选择合适的区域中心项目,并且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好聘请自己的移民律师《EB-5项目投资人为什么要有自己的移民律师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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