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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中的出口禁忌有哪些?
浏览次数:5637    添加时间:2012/6/21    来源:陈婕律师

在中美贸易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USLawChina在本文中罗列了17项重要的出口禁忌,分享给广大读者:

 

禁忌一:不要认为美国出口控制(US Export Controls)有一次与您的产品相关,就永远与您的产品相关。
以出口禁律以及各种出许可证要求为表现形式的美国出口控制,源于国会出于有关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某些短缺品的考虑而采取的举动。因此,当国会对上述方面的考虑发生变化时,对出口的控制很可能有所改变。违反美国《出口管理条例》(US Export Control Laws)会招致诸多严重后果,从取消出口优先权、扣押产品、处罚金到监禁。

禁忌二:不要忘记,作为出口商,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相关您的产品规定。
此项义务表明您需要对您的行为以及您的代理人以及客户负责。所以,一旦美国出口禁律或各种出许可证要求与您的产品相关,您将有义务防止您的代理人和客户再出口您的产品而违反相关禁律或要求。对于您的代理人和客人违反美国《管理出口条例》的处罚,等同您违反该条例。

禁忌三:不要忽略了对您要出口的国家进行海外市场调查,以防该国对您要出口的商品有进口控制。
进口控制的细目分类如下:禁止进口(Import Prohibitions)、限制进口(Import Restrictions)(如配额Quotas)和进口许可证要求(Import Licensing Requirements)。这些可能是基于原产地、产品类型或是差产品特性,如有生产假冒产品前科的厂商生产的产品。违反某国进口控制一般会被拒绝产品入境该国。

禁忌四:不要认为您的产品可以不经任何改造就能进入海外市场。
许多国外市场常常对进口产品以各种“特殊要求”来限制其进口。这些“特殊要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产品规格、产品实验要求或展品证明要求
♦ 关于原产地的标注要求和某国对原产地的特殊解释要求
♦ 商标要求
♦ 包装要求,以及
♦ 文件要求
不遵循某国的“特殊要求”而进口的产品,可能会被拒绝入境该国、在该国边境被扣押,处以罚金,或被处以强制执行。

禁忌五:不要忘记您对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某些明令反对行为负有的责任,如《外国腐败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反抵制(反杯葛)法案》(Anti-boycott Act)中的相关规定。

不要为了平息事件而对外国官员及其亲朋好友给与或承诺给与好处费。此类违反《外国腐败行为法案》的行为将会使公司因违反该法案被处罚金,公司相关职员将付出被监禁的代价。避免故意或无意参与对与美国友好的第三国的联合抵制。违反美国政府的反抵制(反杯葛)法律的行为,将对实施该行为的公司实施的处罚范围包括取消出口优先权、处以罚金到监禁。

禁忌六:不要忽视对选择买家合适的支付方式风险之外的国家风险进行评估。
某些国家经常遭受特别严重政治和经济问题,不能接受其以外币支付进口款项。不论意图明显是好的、或是由外国买主承担责任,不对这类国家进行政治和经济情形进行评估,没有选择在可见的政治经济情形下的适当支付方式,而向这类国家出口的出口商存在无法收到出口商品货款的风险。

禁忌七:不要将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与其它销售术语简本,如《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或《华沙规则》(Warsaw Terms)混为一谈。
尽管所有简本中的销售术语类似,但是它们都对个别术语有着自己的解释。因此,不必注意在您的交易中所使用的是哪一特定的销售术语简本。此外,确保您没有误用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本,并按照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来理解相关费用、责任、权利和义务。误用特殊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本可能会导致费用的多缴或少缴,以及过度承担义务、责任或对义务、责任承担不到位,过度享有权益或不充分享受权益。

 

禁忌八:不要忘记对出口交易保险范围的充分性进行分析,需要考虑保险的要项和损失的风险和对支付方式进行选择。
决定保险的种类和保险范围要求以及利益的分配、支付责任的分担。忽视这些事项的出口商在风险真正出现之前从来不清楚自己担多大的风险,到风险真正出现知识才发现自己没有参加保险或保险额不足。

禁忌九:不要认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可以替代一个有效的、可强制执行的出口销售合同。
信用证仅仅能够调整支付以及获得支付时所要求出示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调整诸多其它同等重要的事项,如产品领受、产品担保或程序争议决议。这些都属于出口销售合同调整的典型事项。一张出口销售合同须描述、具体说明选择的支付方式以及调整进口商和进口商认为所有重要的事项。未签订出口销售合同而进行出口交易的出口商承担了大大超越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控制的风险。

禁忌十:不要忘记确保出口交易的连贯性。
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与出口销售合同不符的销售方式以及交付给转运人的信用证的检查,可以确保交易避免由与相关内容的矛盾或重迭引发的问题。不对交易连贯性检查的出口商很快、很容易面对由交易,即便是组织的非常好的交易,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禁忌十一:不要忽视给您的转运人一封说明信,并确保由您的转运人承担过失和疏忽保险金。
未提供这种说明的出口商就是在碰运气,当背运的时候,就会发现自己没有索赔权,其转运人不承担过失和疏忽保险金,不能也不会处理好问题。

禁忌十二:不要随意设定产品的协调编码。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美国协调关税制度以便产品的分类和申报关税。对于适用协调编码的某些特定的产品常常有一些机动空间,如一般没有一个完全恰当的产品编码。由于协调代码的选择影响产品申报的税率,且各国的税率不同,所以毫不考虑申报税率而选择另一个产品编码替代是没有意义的。

禁忌十三:不要忽视遵循《美国外销法》(US Export Laws)关于出口文件要求的责任。
除非有豁免申请,出口商都须准备并提交托运人出口申报单(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SED)。托运人出口申报单须将所有装船货物列出,引证适当的出口许可证,并表明最终目的地,最终使用者以及最终用途。不提交托运人出口申报单的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禁忌十四:不要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造假。
出口商须对托运人出口申报单负责。不要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签发不足额发票(Under-invoice)或超额发票(Over-invoice)以便避税。不要为帮助外国买家获得非法进口特惠税而在托运人出口申报单上的原产地一栏造假。这些行为违反《美国外销法》,而美国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此外,这也可能让美国出口商被推定故意帮助、教唆进口商实施关税欺诈而违反进口国的税法。

禁忌十五:不要忽视遵循《美国外销法》中的保留记录的要求。
出口商须保留出口记录5年。不遵循保留出口记录要求的出口商,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禁忌十六:不要忘记两个由美国政府主办的、为美国出口商提供的节省开支的项目。

如外国销售公司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FSC)该公司的出口退税给出口商提供了降低其须为出口销售利润而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出口退税给出口商提供了在其进口随后出口的产品上获得99%的退税。

禁忌十七:不要太贪婪!
一个看起来好的难以置信的出口机遇,可能渐变成陷阱!


作者:陈婕律师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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