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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前协议中如何约定配偶赡养费
浏览次数:7340    添加时间:2012/5/23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关于婚前协议中的配偶赡养费问题,并没有预先设定一个法定的具体数额。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依靠其各自的资产、收入、以及工作能力在经济上取得自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其婚前协议中约定由较为富裕一方配偶向对方较为贫困一方支付配偶赡养费,那么法院也会认可该婚前协议的效力,判定该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关于配偶赡养费的问题。

但是,如果较为贫困一方配偶在离婚后经济上无法自立,而双方在婚前协议中又没有约定配偶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或所约定的配偶赡养费数额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则会从较为贫困一方配偶的利益出发,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或授予较为贫困一方当事人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但关于配偶赡养费的具体金额,美国各州又各有不同。在某些州,配偶赡养费的金额只要能够足以维持较为贫困一方配偶的普通生活标准即可,也就是说,所支付的配偶赡养费只要能够满足较为贫困一方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不致于申请社会福利补助即可。公平起见,大多数州也会要求配偶赡养费的金额必须高于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标准。

有些州采取的衡量标准之一是“显失公平”,即双方当事人在婚前协议中的约定极其苛刻或不公平、不合理。而关于“苛刻”、“不公平”、“不合理”的理解,有些州定义为在不受胁迫或误解的情况下,只有非理智性的人才会接受。由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不同的法院对此又通常会做出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法院判定某一份婚前协议“显失公平”,那么该婚前协议将无法执行。

因此,为避免法院裁定双方所签署的婚前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在制订婚前协议的时候,通常应包括一项“伸缩条款”(Escalator Clause)或“渐进式条款”(Phase-in Provision),即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数额应根据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或配偶赡养费支付方的资产或收入状况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如果较为富裕一方配偶的资产在将来某一时间可能会急剧减少,或其收入能力会大大降低,那么该方配偶可能就希望在婚前协议中设定“伸缩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婚前协议规定了其将来应该支付的具体的配偶赡养费数额,那么该较为富裕一方配偶可能会要求增加一项条款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其所需支付的配偶赡养费数额都不得超过其资产或收入的50%。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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