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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随行子女若超龄,如何适用儿童保护法?
浏览次数:11123    添加时间:2011/8/3    来源:Sophy Huang

贺秀娟律师长期从事移民法和家事法执业,每天都会遇到客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比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这些问答整理后陆续公布在网站,供更多读者浏览了解,获取有用的信息。
 
谢读者问:
 
您好,我是属于F-4美国公民申请兄弟姐妹类移民。报载2002年7月通过的儿童身分保护法,对提出移民时十几岁儿童到21岁仍未排到者,仍可享受与父母一起移民或随后来美的规定,可否详述?
 
如依目前移民进度,届时我儿子的年龄可能在21岁以下,但若移民进度变慢,就可能在21岁左右,请问什么时候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出儿童身分保护最合适? 什么时候委托处理最适宜?
 

贺秀娟律师答:
 
谢小姐:妳好!
对于F-4类移民,如果妳在配额排到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签证申请(递交DS-230 I),妳的儿子作为跟随人员可以享受儿童身份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儿童身份保护法规定,妳儿子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妳的移民申请批准之日,或配额排到当月一号(两者中时间靠后的那一天),并且减去案件处理时间(批准日减去优先日)。
 
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局会发出批准通知,移民申请批准之日可以查看妳的批准通知,或直接通过网上案件结果查询进行查询,输入妳的案件号码,即可查询案件的处理信息,其中会有批准日期。
 
配额排到日期需要查看移民配额排期进度,我们网站每个月都会根据国务院网站进行更新:
http://www.jessieho.cn/other-4.asp
 
如果F-4排期显示的日期已经在妳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之后(如,假设妳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00年1月1日,而5月份F-4排到00年1月22日),则说明妳的配额已经排到,妳儿子的年龄将被冻结在今年的5月1日。
 
我们仍用这个例子,假设妳的申请在2002年1月1日批准,那么,案件处理时间为2年。用妳儿子今年的5月1日的年龄减去这2年,就是他的CSPA年龄。
 
除此之外,妳也可以运用爱国者法案。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不是自动生效的,必须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出。一旦判断出能符合申请儿童保护法的资格,即可提出申请。
 
如果需要了解更具体的信息,您可以选择查看我们的电子书籍: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适用各类移民随行子女(境外领事馆操作)》:
http://www.jessieho.cn/sjjs.asp?sj_id=172
 
或选择我们的服务:
儿童身份保护法——随行子女:
http://www.jessieho.cn/fwYmf.asp?fw_id=21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
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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