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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

公民死亡,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请能否继续?
浏览次数:5702    添加时间:2009/8/6   

美国公民为外籍配偶申请移民,但结婚未满两年,美国公民死亡,是否意味着外籍配偶不再属于移民法上的“近亲(immediate relative)”了呢?该移民申请将会面临怎么样的境况呢?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最近有审理该类上诉案,贺秀娟律师认为很有必要和大家一起分享。

Mrs. Lockhart系菲利宾公民,于2003年12月15日合法入境美国,2004年1月20日与一美国公民结婚。 2004年2月1日,她的丈夫为她递交了I-130移民申请。当日,Mrs. Lockhart自己递交了I-485调整身份申请。依据8 U.S.C. § 1255(a)条款,近亲属是申请调整身份的首要条件。在移民局审理I-130和I-485申请期间,Lockhart夫妇的小孩于2004年6月24日出生。2005年5月,双方在移民局进行了面谈。不幸的是,2005年12月21日,在结婚满一年十一个月时,Mr. Lockhart突因心脏病去世,而I-130和I-485申请还未得到最终判决。2006年6月27日,在递交申请两年多后,移民局要求递交Mr. Lockhart的死亡证明。2006年10月26日,移民局拒绝了I-130移民申请以及基于此申请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认定一旦美国公民丈夫死亡,Mrs. Lockhart就不再为公民的“配偶”身份,依据8 U.S.C. § 1151(b)(2)(A)(i)条款,即不再为公民的“近亲属”,因此该案件不可以继续进行。

2006年12月4日,移民局拒绝Mrs. Lockhart的重审请求。Mrs. Lockhart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驳回移民局的判决,表示:美国公民丈夫依据8 U.S.C. §§ 1187, 1255(c)(4)条款为配偶Mrs. Lockhart递交了I-130移民申请,虽然结婚未到两年就死亡,但依据8 U.S.C.§ 1151(b)(2)(A)(i)条款,Mrs. Lockhart作为未亡人(surviving spouse),仍然属于移民法“近亲”条款下的“配偶”,因此,她的申请应当继续。

最终,在2009年1月,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由此可见,美国公民为外籍配偶申请移民,但之后死亡,即使结婚未到两年,移民法仍然视外籍配偶为近亲,移民程序仍可以继续。贺律师建议读者对案件有疑惑和不确定时,要及时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某些情况下,让“不可能”变为“可能”。
 

英文供稿人:贺秀娟律师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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