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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EB-1C跨国公司经理调派及EB-5投资移民比较
浏览次数:6858    添加时间:2010/3/31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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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EB-1CEB-5是读者比较熟悉的美国签证或移民方式,不过,对于它们之间的差别和相似点,读者同时不是很了解。USLawChina在此就为各位总结以下几点,供读者了解、参考:

1. L-1A签证与EB-1C移民申请在资格要求方面的相似点

L-1A属于非移民签证类别,主要针对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内部调任。L-1A签证是一个非移民签证,它可以为持有者提供临时工作许可。然而,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EB-1-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EB-1C)绿卡申请允许同一外国团体申请绿卡。雇主作为担保人为他们的受让人申请L-1A签证,接着再代表他们的受让人递交EB-1C申请,这一现象非常普遍。

申请L-1A签证和递交EB-1C移民申请的资格要求是相同的:

1) 申请者将要工作的美国公司与申请者当前工作的外国公司之间必须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关系;

2) 申请者在调任前后必须有行政或管理的职位;

3) 在过去的三年里,申请者必须在外国公司持续工作至少一年。

2. L-1A签证通常被认为是获得EB-1C批准的必要先决条件

尽管L-1A签证被普遍认为是获得EB-1C绿卡申请批准的必要先决条件,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EB-1C一定要从L-1A开始;持有L-1A签证的申请者也不一定都能获得EB-1C申请的批准。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可能会为永久调任的公司人员选择L-1A签证。因为申请EB-1C的相关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实质性正常运营至少一年,这样才符合申请EB-1C的资格条件。要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申请者还必须证明公司设立基于良好的公司结构和合理的雇员人数,并且还要证明合法的收入水平需要受益者的更高层次的管理和行政性职位。

3. EB-1CEB-5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移民类别

人们经常容易混淆EB-1C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移民签证和EB-5投资移民签证,不可否认,这两种签证在海外投资和建立新的企业实体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EB-1CEB-5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移民类别。

EB-1C类别允许国际公司调派海外高水平的经理及行政管理人员到他们的美国公司,以便获得永久性高水平的经理及行政主管职位。EB-5类别主要是针对海外个人投入资金到美国新的商业实体中。EB-1C签证的目的是允许公司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商业实践经验和理念,但是EB-5类别的目的是在美国刺激投资和促进就业。

EB-1CEB-5签证的性质也不同,EB-1C是用于公司企业之间的交流,EB-5主要是吸引个人到美国投资。这使得它们在资金来源、业务设计、雇员职位和作用以及个人资格的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4. EB-1CEB-5申请的业务结构要求

EB-1C类别要求在美国公司和外国企业实体中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这个关系包括从一个实体到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包括母公司、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它主要用于相关公司之间的人员调派。

EB-1C申请过程中,美国公司是申请者,被调派外国人是受益者。美国公司必须正常运营至少一年才可以申请EB-1C申请。对于受让人来说,临时的L-1A签证在EB-1C移民申请提交之前是可用的。

EB-5类别的签证主要是针对外国个人投资到美国新的商业中。该个人不需要与海外公司有任何关系。对美国的投资可以有多种形式。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个人投资者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

L-1AEB-1CEB-5都有其自身的要求和复杂性,牵涉到公司和个人两大方面。如果读者对于上述三类申请有兴趣,可以和USLawChina联系,进行初步评估。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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