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局于(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2004年9月13日在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F-1(学术学生)身份的学生必须在提供一定的证据之后才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号码。此规章于2004年10月13日开始生效。
F-1身份的学生必须提供他们学校允许他们工作的证据和他们已经获得工作的证据,或者他们得到工作许可的证据。只有在提供了这些证据之后,社会安全局才会给他们签发社会安全号码。唯一的例外就是:F-1身份的学生获得选择性实习(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和工作授权书(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或者在他的SEVIS
I-20(学生和交流访问者信息系统的非移民常规教育学生签证身份证明书)上已经表明他可以参加课程实习(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
社会安全局声明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学生工作的权利和他们合法工作的意图。学生顾问(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s)必须为学生提供能够证明他们已经从事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本质的文件,以及学生已经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的雇主身份证明。另外,除了社会安全局要求的标准文件,学生本身也要提供他们已经为一个雇主工作或者已经得到雇主提供的工作的文件证明。这些文件需要从雇主那里取得。
上述所有的要求都是为了确保学生工作的真实性后从而发放社会安全号码和社会安全卡。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学生工作的欺骗行为,提高社会安全程度。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