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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不受配额限制的四个案例
發表人:   發表時間:10/11/2008   瀏覽次數:1104
  

 

移民局发布的备忘录表明:受雇于或将要受雇于高等教育机构、与高等教育机构有附属或关联关系的非营利性实体、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或政府研究机构的高学历人才,不受H-1B配额的限制。即使申请人并不是在上述的这些机构工作,如果雇主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工作与这些不受配额限制的机构的工作有关,则申请人仍然不受H-1B配额的限制。下面是移民局给出的四个例子:

例一: A公司,一家营利性咨询公司,通常不能为其雇员提出不受配额限制H-1B申请。但若该营利机构和政府某个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项目,且有文件能证明为其申请H-1B的雇员所从事的工作职责与政府研究机构雇员工作职责相同,为了共同完成该研究项目。若政府研究机构为其雇员提出H-1B申请,当然不受配额限制,但作为A公司的雇员是否能够满足H-1B不受配额限制的条件呢?答案是能,尽管没有被政府研究机构直接雇用,A公司可为该雇员提出名额限制的豁免。因该雇员的工作职责和政府的研究组织的雇员相同,且为完成与政府研究组织合作的研究项目。

例二: B公司, 作为营利性质的医院及研究中心本身无资格直接为一位有名的肿瘤学家申请H-1B exemption。但B公司和一家有资格申请H-1B非配额限制,致力于肝癌治疗的非营利性机构有合作关系,B公司和这个非营利机构可联合出发研究项目的论文。且B公司的新雇佣肿瘤学家会花费她的55%的时间(一大半的时间)在非赢利机构的治疗肝癌的新药研究和试验以及使用国家的资料库上。那么这个肿瘤学家有资格获得H-1B exemption的名额

例三: 一位儿科医生以H-1B 身份受雇于一家非营利的大学医疗中心两年。此身份即将失效时,他要成为C公司的一员,C公司是一家私人的儿科临床组织,其主要办公地在大学医疗中心内,且主要培训医科大学学生并在医疗中心医治病人。该医生前后工作一样,工作职责不变。 该医生有资格获得H-1B exemption的名额。

例四:D公司, 一家营利性市场研究公司,它在为其雇员申请H-1B时证明,该雇员将在某个有资历的大学从事市场调研工作,且证明只有该大学能够提供的特殊研究工具才能够促成该项研究的完成,但研究成果的获利方是D公司,而非大学研究机构。该雇员不符合H-1B exemption的条件,因大学研究机构只是其工作地,工作成果和大学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直接到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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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ate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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