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工作在美国
你想去美国工作吧

美国雇主与华人人才交流与合作的纽带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个人用户
公司用户
 
   
-
 
网络链接
   
 
劳工局就业和培训管理中心
国家签证中心
美国移民局
美国联邦劳工部
美国劳工局
JOB BANK
USAJOBS
 
论坛链接
 
- 非移民工作签证
- 职业移民
 
-
求职/招聘
找人才/工作
    高级搜索
-

欢迎来到工作在美国
签证名额倒退期间,根据S.1932议案哪些人可以申请I-485
发表人:www.uslawchina.com   发表时间:8/2/2006   浏览次数:1572
   

刚刚通过的议会协调议案S.1932给广大移民者带来的裨益之一就是即使在签证名额大倒退时期,只要缴纳500美元的费用,部分申请职业移民的受益人及其家属仍可以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因此,了解这一规定的适用人群至关重要。

以下职业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均可以不考虑签证名额而申请调整身份:

    • 已由雇主为其申请了I-140,但由于签证名额后退而不能提出I-485的人士。此类人士包括两种:一种是其I-140申请已经被批准的人士;另一种是I-140申请已经提交,并且在S.1932法案实施时申请正在审理中的人士。那些在该法案实施之时职业移民申请尚未得到审理的人士,也可在签证名额倒退期间,根据移民局修正的“同步申请”的规定,同时提出I-140I-485申请。如若不然,这些人就要等到I-140批准后才能提出I-485的申请。
    • S.1932规定下可以申请调整身份的人士,可在I-485未决期间,获得工作许可和提前离境许可。当然,只有等到签证有名额时,其I-485调整身份申请才会得到批准。
    • 适用于此项法规的职业移民类别有以下几种:
      • EB-1A(特殊领域杰出人才)
      • EB-1B(杰出教授及研究人员)
      • EB-1C(跨国公司主管及经理)
      • EB-2(高等学历或具有特别能力的专业人士,包括国家利益豁免)
      • EB-3(专业或技术人员)
      • EB-3EW(非技术人员)
      • EB-3EXSchedule A中的人员)
    • EB-4I-360宗教工作者)和EB-5(投资移民)不适用于该法规
    • 陪同或跟随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也适用于该法规

一旦提交了I-485的申请,其受益人也会受益于AC21法案,并且可以在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

根据上文陈述的优势,即使移民改革法规不能增加职业移民配额来充分地满足目前大量签证名额等待者及即将申请I-485人士的需要,但他们至少可以使用工作许可和提前离境许可正常生活。

根据上述原因,移民人士应该协助其雇主,共同努力,争取使协调法案得以颁布。

 

S. 1932 议案对领事馆签证程序及I-485申请程序的影响

S.1932议案中规定了即使在签证数量倒退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某些人群提出调整身份(I-485) 申请,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那些需要经过领事馆移民程序的人。这就是说在美国境外等待领事馆签证的申请人将不能享受S. 1932规定的优惠,他们将继续受签证数额后退的影响,除非等到签证配额,否则今后的几年内都不能申请移民签证。而对于那些已经开始领事馆(如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领事馆)移民签证申请程序、希望利用快速申请程序、同时也受签证数额倒退所累的申请人来说,如果在该议案写进移民法且移民局开始付诸实施时申请人已入境美国,可以提出I-485申请,而不受签证数额倒退的影响。

一旦该议案写入移民法,那么领事馆签证申请程序和移民局I-485 调整身份申请程序就将有很大的出入。在当前签证数量倒退的情况下,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向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就失去了意义,没有人再愿意向领事馆提出申请。这对仍身在海外,必须经过领事馆申请程序的申请人而言很不公平,因为该立法的目的本身就是要给那些等待多年现在又要受签证数额倒退所累、即将面对极大困难的申请人以帮助。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该议案是对移民法第245条作了相应修改,而原来的移民法245部分只适用于已经身在美国的职业移民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

S. 1932规定对EB类受益人的配偶及子女的影响

S. 1932规定,EB直接受益人的跟随人员,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移民签证不占用签证配额。有人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配偶和子女肯定是要占用签证数量,那么这签证数量从何而来呢。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出于对美国移民配额系统的误解。在当前移民系统下,所有职业移民申请都在优先类别之中,因此受配额限制。然而,在家属移民系统下,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都不受配额限制,美国政府给此类受益人发放绿卡没有数量限制。相同的,S. 1932规定下也允许EB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申请时不受配额限制,不同的是除非EB直接受益人的I-140申请符合条件,否则其家属和子女不能够递交I-485申请。另外,除非直接受益人的I-485首先或同时获得批准,美国政府将不会批准其家属的I-485申请。所以,他们(家属)仍然是附属受益人,其命运要依附于直接受益人,只有直接受益人符合要求,获得了绿卡,家属才能跟着拿到绿卡。

因此,配偶和子女不能够脱离直接受益人的移民申请程序而单独获得绿卡。在跟随手续下,当直接受益人I-485申请获得批准后家属的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而直接受益人又是受优先签证配额系统制约的。除非签证配额排期等到,直接受益人的I-485申请获得了批准,否则其家属的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批准。说他们(家属)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只是说他们不占用特殊优先类别的配额而已,实际上间接的仍受签证配额的限制。

 

 

声 明:
在本网站所登录的任何相关信息,均有可能被本网站的访问者浏览,也可能被访问者误用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3 RESERVED SUPPORT BY DE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