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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破产与强制破产

更新日期:2011/9/29

自愿破产
自愿破产开始于申请人在破产法庭的申请。破产法院作为联邦法院的一部分,每个州都有设立。申请破产的恰当地点是由债务人主要经营资产所在地或其个人所在地决定的。债务人被要求提交资产、负债详情表,现有收入与支出,财务事项综述,执行中的合约列表以及申请破产的其它数据。
 

强制破产
债权人的强制破产开始于申请,以及破产法庭专员的传唤。债务人可以在20天内提出反对。如果提出反对,就会上庭审理。如果没有,破产法将按原程序进行。非主动破产法只会在第七章和第十一章下发起。第七章和第十一章批准申请反对任何欠债的个人或实体,除了:农民、非营利性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联盟、储蓄借贷机构。
 

对提出要求的债权人的要求
当债务人有12个或更多的债主的时候,非主动申请要求至少3个持有最少10,775美金债权的债权人参与。如果债务人的债主少于12个,非主动申请将要求一个债权人参与,但是此债务至少要有10,775美金的债权。
 

反对
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反对和一定证据来抵制非主动申请,但要将应付的债务偿还。法院拒绝非主动申请的情况下,会生成一个判决,以此反对债权人提出因债务人而起的所有花费和律师费用以及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果非主动申请无法善终,法院也会遭受惩罚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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