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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W-005E-1条约商人
相关问答
 
1.我们是一家服装进出口公司,由于长年与美国进行贸易活动的需要,我们打算为某员工申请E-1签证,但我们不确定什么样的“贸易”才能符合申请E-1签证的条件?
   根据1990年颁布的法案,“贸易”指的是交换,购买或出售物品或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了没有实质性产出的经济活动。可以纳入贸易定义的服务有:数据处理,广告,会计,工程设计,管理咨询,以及法律公司。1997年的法案又将协商成功的合约和会引起直接贸易交换的公司合并行为也纳入了贸易的定义。
2.台湾的A公司与美国,德国等海外国家进行纺织品贸易交流已有数年时间,目前该公司希望为其员工申请E-1签证,因此想请教一下达到申请条件的贸易量问题该如何界定?
   申请E-1签证的公司所从事的贸易必须是“主要贸易”,即:
1. 参与贸易的公司只能是条约国公司;
2. 条约国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应占其国际贸易总量的50%以上;
3. 总量的50%中不包括国内贸易;
4. 若贸易总量超过了50%,单个E-1持证人的贸易总量可不到50%;
5. 若只是美国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必须占其国际贸易总的50%以上。
3.评估申请E-1签证的条约国公司是否从事的是“实物贸易”的相关因素有哪些?
   根据CFR的相关规定,E-1签证的申请公司必须从事着“实物贸易”,其具体规定包括:
1. 贸易总量应该能够保证推动美国与条约国之间国际贸易的发展
2. 贸易总量与单次贸易无关,也不论其持续时间及经济效益
3. 贸易要按照规定日后交易项目的合同要求进行
4. 与交易获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则更为重要。同时,对两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5. 对较小贸易而言,从多次贸易中获得的收入满足其支持商及所属公司的要求即可
6.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货单,顾客收据,信用卡,进口商品的保险单,购买单,存货总量,运载总量,速递目录及销售合同.
4.有关E-1签证申请的公司国籍问题如何确定?
   申请公司必须具备特定条约国的国籍,也就是说特定条约国的雇主必须拥有该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权。拥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国籍即是该公司的国籍。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由美国和另一国共同投资,双方各占50%股份的合资公司。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因而很难确定其国籍,那么可以由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国家来决定该公司的国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业务所在地与公司国籍无关。
公司所有权人的国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隶属的国籍。如果该公司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拥有,那么必须分别确定每家企业的所确定每家企业的所有权人,从而确定最终的所有权人,并以最终所有权人的国籍来决定该公司的国籍。在计算某一国籍股东的股份是否达到50%时,已是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虑在内。
5.我是某贸易公司的人事部主管,因为与美国某贸易伙伴合作的需要,我向调派部分员工赴美工作,请问我应该从哪些方面考虑调派何人合适呢?
   首先是国籍问题:E-1签证申请人进入美国,并在特定条约公司工作的贸易商人或职员的国籍必须与该条约公司的国籍相同,但不要求该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也具有相同国籍。
其次是职责问题:有两类雇员可以为美国的贸易公司服务,一是负责管理决策的人员;二是拥有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员。特殊技能的雇员。
6.我是某玩具进出口公司的部门经理,目前需要去美国促成一项与美国某公司的贸易协作拓展计划。请问我应该如何确定我个人是否符合申请E-1签证的要求?
   要确定该申请E-1签证的主管或经理是否具备资格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职务头衔
2. 该职位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占什么地位
3. 详细的职位描述,包括该经理人将会执行多少通常由技术性工人做的工作。
4. 该申请人会在多大程度上执行公司或部门管理的最终决定权
5. 其管理职责在公司内涉及的职权范围
6. 管理的员工数和员工类型
7. 证明该申请人能够执行管理决策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总的来说,仅仅附带有一些管理职责是不足以显示某申请人符合E-1签证管理人员的条件。高级管理执行的职责必须是他/她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他职责只能是辅助性的而非主要的。
7.我是台湾A贸易公司的一名会计师,目前向申请E-1签证赴美工作,请问我应该达到哪些条件才能符合对一个申请E-1签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
   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熟悉公司的产品,受雇培训和监管在公司从事产品的生产,修理,维护的雇员。同时,该美国公司应该没有或者是缺少能力足够的此类员工。
相反,申请人的专业技能主要是其本国的语言文化知识,或者申请人的专业技能主要与普通产品的生产工艺的变化有关,经过简单的培训美国雇员就可以处理这种生产工艺的变化,那么该专业技术人员则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申请资格。
8.我已成功申请到了E-1签证,请问如果我的家属想与我一同去美国,他们应该如何办理相应签证?
   根据相关规定,E-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E-1签证持有者一同进入美国。另外,对于持E-1签证的经理而言,其妻子还可以通过向主管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相关部门提交I-765表格来申请工作证(EAD),从而得到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权利。有关详情请参见包裹《I-765工作证申请指南》。
9.我是第一次申请E-1签证,对于签证面谈不是很了解,请问在进行面谈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在进行E-1签证的面谈时,除了应该遵守签证面谈的一般的礼仪要求外,申请人还要特别证明以下几个方面:
1. 您所在的海外公司长期进行贸易活动,且其每年与美国的贸易量应该占其年贸易量的50%以上
2. 您所在的海外贸易公司的国籍和受调派人员的国籍都属于条约国
3. 您的学历、经历是真实的,并能够达到该工作所要求的标准
4. 您与您的配偶合和子女的关系是真实的
5. 美国雇主的经济状况使其有能力支付您的薪水
6. 您有回国的意向
10.小明的父亲已经以E-1身份赴美工作,目前,他和他的母亲也已提交了E-1签证申请,请问小明是否可以免去签证面谈的步骤?
   E-1签证的申请人中的确有一部分可以免去签证面谈,如:
1. 年满八十岁以上者。
2. 十四岁以下儿童,如果其父母已有美国签证,或其父母具有免面谈的 资格,且两者同时提出签证申请。
c. 申请人不是初次申请E-1签证(如,E-1签证过期,申请人再次向美领馆提交E-1签证申请)。
那么,小明是否可以免面谈则主要应该看他是否满足以上某种情况。
11.在向领事馆递交了申请E-1签证的材料之后,是否一定要经过预先筛选?若想免去预先筛选的步骤会使整个申请程序有何不同?
   因为申请E-1案件较为复杂,大多数领事馆会进行预先筛选,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要求提交其它证明。基于此项措施,申请人应先与领事馆联系,确认是否会进行预先筛选。领事馆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明文件,也有可能要求就此问题进行面谈。极少数领事馆没有预先筛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申请必须按照此领事馆的规定提交申请。
12.我持E-1签证到美国工作后不久,我的雇主被另一个公司收购,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保持我的E-1身份吗?
   您是否能保持您的E-1身份将很大程度的由您的新雇主的情况决定:
1. 新雇主不符合E-1申请条件:但如果您能符合申请H-1B签证的有关规定,新雇主可以为您申请H-1B。那么,您必须申请改变身份,并且在收到改变身份批准通知I-797A后才能为新雇主工作。
2. 新雇主符合E-1申请条件:E-1签证持有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信,请求更换雇主,并且要提交新雇主仍然符合E-1申请条件的证明。根据移民局的规定,要申请改变雇主,必须提交I-129和I-129E表格。
3. 新雇主已有持E-1签证的职员,那么它只需将为原E-1持证雇员申请E-1签证时的证明材料提交到移民局。
13.我一年前持E-1签证来到美国A时装贸易公司的女装部门工作,不料一个月前,我所服务的部门被出售于另一个美国公司,请问该变故是否会使我失去我的E-1身份?
   根据相关的美国移民法规,E-1签证的持证人所在部门被出售应该属于“E-1签证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况下,您必须根据I-129非移民签证申请表中的说明提交新的表格和E签证的补充文件,请求在美国延期居留。在提交I-129表格的时候,您还必须证明自己仍能以合法的E-1签证身份居留美国。另一方面,你还必须从海外领事馆获得一个反映出新的条款及条件的签证,而后申请入境港口的许可。
14.刘先生原来是一位持E-1签证在美国某公司工作的经理,现在,该公司想调派他为其某子公司工作,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一个E-1签证?
   不需要。根据E-1签证中的相关规定,条约雇员可以为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任一子公司工作。如果申请人的E-1签证身份已经确定,并且提交了证明,为子公司所做的工作不会被视为对E条约工作的条款及条件做了实质性变更。其具体证明要求如下:
1. 母公司和此人要去工作的子公司是真实的母子公司关系;子公司独立具备成为条约企业或组织的资格。
2. 作为条约商人的雇员必须具备其将要从事的工作所要求行政能力、监管能力或其他必要的技巧。
3. 其工作职责必须与以其E-1条约商人身份为基础的活动相符。
15.我因未完成在美国的工作而需要为我的E-1签证延期,请问我应该如何提交我的延期申请?
   为已得E-1签证延期有两种方式:其一,至少每两年到美国境外旅行一次,那么您就可以在每次重新入境美国时自动获得两年的延期;其二,若您没有要出国旅游的需要,那么您就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通过申请,E-1签证的持证人每次可以获得两年的延期期限,而且没有最长居留时间的限制。
16.我已经持E-1签证进入美国工作了近两年,现因工作需要,我必须为我的身份延期。但我一个月前曾经出境旅游过一次,那么,因为我回到美国时已经获得了自动延期,就可以继续合法在美国工作了呢?
   E-1持证人只需每两年至少出境旅行一次就能自动获得延期,尽管这样,由于大多数的E-1签证的有效期是四年或五年,因此该类持证人最终还是需要更新其签证。新签证与原来签证的申请方式相同,同时要提交一封自荐信以及证明其贸易活动仍然存在,同时也满足其他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
17.我在等待我E-1签证延期申请的批准过程中能否继续为我的雇主工作?
   可以。根据移民局的规定,E-1签证受益人不需经过延期批准即可为申请人工作;提出延期申请后,受益人在申请未决时可以继续工作长达240天的时间。如果240天内移民局仍然没有下达批准通知书,则受益人将失去在美国继续工作的资格,必须等到移民局批准其延期申请后才能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E-1签证持有人最好在签证有效时离境美国,这样,再次入境时可以自动获得居留延期,而不用等待移民局批准延期申请。
18.小王于半年前持B-1商务签证去美国进行首期投资活动考察,现因其投资活动进展的比预期的好,他希望改变为E-1身份留在美国工作,请问这是否可行?该如何操作?
   只要小王满足改变为条约商人的条件,他/她就能申请改变为E-1身份。其具体操作有两种方式:其一,他可以回到其自己的国家向当地领事馆申请E-1签证;其二,他可以直接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改变身份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他可以向第三国申请新的签证。但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对已经以另一种身份进入美国的第三国外国人有着严格的限制。
19.我在美国境内申请由B-1短期商务签证改变身份为E-1条约商人签证并刚刚获得了批准,目前我是否已经能去美国境外旅游?
   可以。若您在申请改变身份后等待批准通知期间到美国境外旅游,您的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该申请则会被拒绝。但现在您的申请已经被批准了,所以不必在担心出境旅游会影响您申请改变身份。但是在您离开美国后,您必须在美国境外的美国领事馆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注意,在美国境内改变身份的人不能在华盛顿的签证处申请更新签证。
20.我半年前持B-1签证来到美国,由于需要留在美国工作,我希望能为我的签证申请改变身份。可是,由于半年前发生交通意外,我住院至今,现发现我的原身份已过期,请问我还能申请改变为E-1身份而合法留在美国工作吗?
   能。根据美国移民法规的相关规定,若逾期半年回国,您将在接下来的三年内都不允许再次入境美国;若逾期一年,您将在接下来十年内都不允许再次入境美国。因此,我们建议您使用以下方法来避开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美的相关情形:您可以在美国境内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因交通引起的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时申请改变为E-1身份,若能被批准,您就能合法留美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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