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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刑事调查(2)

更新日期:2011/9/2

税务刑事案件往往文字材料很多,专业性强,起诉方必须考虑如何得到陪审团的理解和同情。国家税务总局法律顾问处是决定税务刑事调查是否起诉的重要环节,起诉前不但要确保有充分证据,而且还要把证据有条理地组织起来,这样才能保证赢得官司。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证明过程要尽量简明。
几乎所有接触过美国税法的人都认为,它十分复杂,让人迷惑不解,有时甚至不近情理,这对于税务刑事案件的起诉方来说不是一件好事。由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陪审团对国家税务总局素来缺少同情心,如果陪审团听不懂起诉方在说些什么,他必然倾向于开释被告人。因此,必须让那些几乎对税法和会计一无所知的陪审员清晰地知道被告究竟干了些什么。有意思的是,偷税可能是因为少申报收入,也可能是多列支支出。在行政处罚中,少申报收入和多列支支出都有,但在刑事诉讼中,少申报收入的情形占了大多数,原因之一是证明少申报收入远远比证明多列支支出要简明,更容易得到陪审团的同情。
 
二是要有充分理由证明被告是故意违法。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一方证据占优即可胜诉,但刑事诉讼采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标准。除不缴或少缴税的事实证据外,还需让陪审团“超越合理的怀疑”,确信嫌疑人有故意违法的明显动机。税收犯罪的主要种类有故意偷税、虚假申报和不申报,这三种罪行都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证明被告人故意违反他已知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因为大意、误解、粗心等原因所致。设置两套会计账簿,让支付方付大额现金,制作虚假凭证,销毁数据等,这些可以作为“故意”的证据。
 
当然,法律制度也并不能保证100%地惩治违法者。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许多理由来开脱,如一个年长的人声称误以为65岁以上不申报所得税(注:65岁是全额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年龄),新移民声称误以为某项收入是免税的,这些理由往往会引起陪审团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辩称他对自己的偷税问题一无所知,因为所有的申报表和纳税数据都是他的会计师做的,而这位会计师已经死于一场意外车祸等等。还有,如纳税人先是偷税,然后又把税款补缴了,按法律来说,犯罪已经发生,应当受到处罚,但有事后补救行为的纳税人,往往会得到陪审团的同情而被判无罪。但这种情况除外: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已经在对他进行调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补缴了所有税款,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后补救,一般仍会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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