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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条约商人签证(二)
浏览次数:4179    添加时间:2018/11/5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3. 向领事馆申请签证的程序
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境内,他可以向移民局提出E-1签证的申请。但最简单也是最普遍的方法是在美国境外向海外领事馆直接申请E-1签证,申请批准后,以E-1身份进入美国。后者无需像其他非移民的工作签证(如H-1B,H-2B,L-1,O,P等签证)一样需要先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
 
E-1签证的申请程序大致与其它非移民签证的申请程序相同。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加拿大或墨西哥条约商人的特殊要求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加拿大或墨西哥的条约商人可以临时进入美国。他们申请E-1签证的条件和程序与其他条约国的申请人相同,只有一点例外,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该类人群进入美国有一项关于“罢工”问题的规定。该项条款规定,若申请E-1签证的加拿大或墨西哥条约商人短期入美将会影响某劳资纠纷的解决情况、或者雇用的是涉及该纠纷的雇员,那么其签证或入境的申请将被拒绝。此条款只适用于劳工部证实了该类罢工活动确实存在的情况。但已经获得E-1非移民签证的持证人则不受该条款的影响。
 
4. 领事馆处理流程
(1) 预先筛选(prescreening)
因为申请E-1案件较为复杂,大多数领事馆会进行预先筛选,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要求提交其它证明。基于此项措施,申请人应先与领事馆联系,确认是否会进行预先筛选。领事馆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明文件,也有可能要求就此问题进行面谈。
 
注意:在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需要注意美国国务院最新的安全检查程序(security procedures)。现在领事馆签证程序增加了安全检查,面谈时间更长,对证明文件要求也更高。签证发行所需要的时间与以前相比也有所增加。
 
(2) 签证面谈
在面谈前,领事官员可能首先要求与公司代表或条约商人单独会面,以确定该贸易公司是否确实属于条约国。确定公司符合条约国规定后,此公司进行个人申请E-1的雇员可以邮寄申请或直接到领事馆提交签证申请。
 
a. 如果第一申请人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面谈时会调查公司是否符合条约国规定。如果第一申请人不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领事官员可能要求公司代表与作为申请人的雇员同时参加面谈。
b. 如果在预先筛选时已经证实了贸易公司属于条约国,那么在面谈时,领事官员会着重调查受益人及其家属是否能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领事官员会询问受益人,以确认申请表格中所填资料是否属实,此人是否有资格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尽管E-1持有者可以在美国居留较长时间,甚至可以无限期居留,在面谈时,受益人还是需要表明在签证有效期届满时将返回原居住地。
 
(3) 没有预先筛选程序的情况
极少数领事馆没有预先筛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申请必须按照此领事馆的规定提交申请。与其他非移民签证面谈不同的是,E-1签证并不是在公开的窗口进行面谈,而是与专门的官员在房间内进行面谈。因为E-1签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非常多,领事官员需要用较长时间来检查、询问。即使如此,E-1签证的面谈程序也会在一天内完成。
 
如果所有的安全措施在面谈时已经完成,而且面谈时领事馆官员也能依据提交的材料和对有关情况的询问确定受益人可以获得E-1签证,在面谈当天申请人就能获得签证;如果领事官员需要更多信息,申请人可能需要进行另一轮面谈;如果安全检查程序尚未完成,申请人需要等待安全检查程序完成后才能获得签证。
 
(4) 领事馆面谈技巧
第一次申请E-1签证的外籍人士一般必须经过领事馆面谈这一步。面谈有助于领事官判断该申请人是否属于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于不允许入境的外籍人士
• 是否属于不可获得签证者
• 是否有移民倾向

另外,E-1签证的受益人还必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a. 能够证明其符合有关“贸易”类要求:
• 海外公司长期进行贸易活动
• 海外公司每年与美国的贸易量应该占其年贸易量的50%以上
 
b. 能够证明其符合有关“国籍”的要求:
• 海外贸易公司的国籍与其最大控股人一致,且都应该属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条约国
• 受调派人员的国籍应该属于条约国
 
c. 能够证明受益人本人符合“高级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 学历、经历是真实的,例如申请人的学历,文凭或者申请人所受专业培训,持有的技能资格证书;申请人的最近工作经历,职称是否属实等等
• 能够达到该工作所要求的标准,比如,作为主管或经理的员工必须证明自己有必要的管理能力;有特殊技能的雇员需要证明自己具有美国员工缺乏的有关公司产品技能或技术上的知识
 
d. 能够证明受益人的配偶合和子女能符合要求:
证明该受益人与其配偶及子女的关系是真实的:例如结婚证明,公证信,孩子的出生证明,家庭合影照等。
 
e. 能够证明美国雇主符合申请要求:
能够证明美国雇主的经济状况,目前的税单、财务报表等能够说明该雇主有能力支付该受益人的工资。
 
f. 能够证明该受益人有回国的意向:
尽管E-1持有者可以在美国居留较长时间,甚至可以无限期居留,在面谈时,受益人还是需要表明在签证有效期届满时将返回原居住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向移民官对此进行证明:
• 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如在美国境外购置的房产并未转卖的证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坟或为自己提前购买的坟地在原居住地等。
• 在原居住国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理想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拥有自己的汽车、房产、土地、公司等。
• 在原居住国有未了的职业关系。比如,申请人出示目前所在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说明在其在美国工作期间,原单位将为其停薪留职等。
• 在原居住国有着重要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建议证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员仍然将在原居住国长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热爱自己亲戚朋友,将会回国和他们团聚。
• 出示美国雇主的邀请信及有关雇佣文件,在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够说明受益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暂性。
 
四、申请E-1条约商人签证延期
1. 概述
与其他非移民相比,E-1签证的持证人在某些方面更优越,特别是他可以几乎无限制的停留在美国。许多持证人已经在美国居留了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其身份并不完全与非移民身份一致,且看起来更像是美国的永久居民。只要在其签证到期日之前表示他会在居留权到期时离开美国,该E-1签证的持证人就能继续留在美国。
 
然而,E-1签证的有效期只有两年,那么需要继续留在美国则要申请延期,申请的方式有两种:
a. 持证人每到美国境外旅行一次,他/她就可以在重新入境美国时自动重新获得一个两年的居留许可。对那些至少每两年到美国境外旅行一次的持证人而言,其签证就可自动延期,对此仅有的限制是签证的有效期。
b. 如果持证人在两年的签证有效期内没有出境旅行,他/她就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通过申请,E-1签证的持证人每次可以获得两年的延期期限,而且没有最长居留时间的限制。

注意:尽管持证人只需每两年至少出境旅行一次就能自动获得延期,但由于大多数的E类签证的有效期是四年或五年,因此该类持证人最终还是需要更新其签证。新签证与原来签证的申请方式相同,同时要提交一封自荐信以及证明其贸易活动仍然存在,同时也满足其他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
 
2. 不能申请延期的人群
若E-1签证延期的申请人在送件期间其原身份过期,那么他必须在国外申请E-1非移民签证(除非他能证明他符合可以延缓改变身份的特殊情况)。此外,若申请人的居留时间超过了其原来的批准时间,他必须向其国籍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提交签证申请,而不能向任何第三国的领事馆提交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

另外,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居留时间超过了最大规定期限(181天及以上)后,一旦他们离境,将被拒绝再次入境美国。同时,根据非法居留时间的长短,他们分别将在3到10年之内不能申请任何移民及非移民签证。
 
注意: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由于发生了某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情(如意外、生病等),使得改变身份的申请人不得不延缓其延期的申请。申请人应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确实存在该情况。
 
五、申请改变E-1条约商人签证身份
1. 概述
已经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的人可以通过申请改变成为E-1身份,且此类情况经常发生。某商人持B-1商务签证去美国进行首期投资活动考察,而其投资活动进展的比预期要好,需要他继续留在美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人满足条约商人的条件,他就能申请改变为E-1身份,从而留在美国工作。
 
申请改变为E-1身份的方式有两种:
a. 申请人可以回到其自己的国家向当地领事馆申请E-1签证。
b. 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境内向美国移民局提交改变身份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他可以向第三国申请新的签证。注意: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对已经以另一种身份进入美国的第三国外国人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些领事馆的移民政策变化无常,因此,在提交此类申请前,申请人最好向其核查一下。
 
2. 适用人群
申请由其他非移民身份改变为E-1身份的人群中,最常见的是由B-1改变为E-1身份,即由短期商务签证改变为条约商人签证。

若某条约公司员工持B-1签证到美国进行短期商务考察,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他必须留在美国工作,同时他与他所在公司都达到了申请E-1签证的要求,那么,他就可以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申请改变为E-1身份,从而留在美国工作。
 
3. 不能申请改变身份的人群
若申请改变身份的申请人在送件期间其原身份过期,那么他必须在国外申请E-1非移民签证(除非他能证明他符合可以延缓改变身份的特殊情况)。此外,若申请人的居留时间超过了其原来的批准时间,他必须向其国籍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提交签证申请,而不能向任何第三国的领事馆提交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
 
六、注意事项
1996年法案规定某些非移民须向他的国籍所在地提交重发签证的申请。这项规定是针对在境外领事馆申请非移民签证,并且在美国逾期居留的外籍人士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新签证签发前,申请人不能再次入境美国。并且此外籍人士只在国籍所在地提交签证申请。一旦逾期居留,即使只超过一天,他也只能在国籍所在地提交签证申请。并且非法居留可能使外籍人士丧失申请非移民签证的资格。
 
在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后,受益人便有权以其新的非移民身份留在美国。但如果该受益人离开了美国,他/她则必须在美国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注意:在美国境内改变身份的人不能在华盛顿的签证处申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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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条约投资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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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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