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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外贸公司CFO时隔4年重获L-1签证
浏览次数:5156    添加时间:2018/10/26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年份:2018
国籍:中国
受益人:沈女士
公司行业:外贸公司
中国公司:2013年成立,员工30人
美国公司:2017年8月在加州成立,员工0人
受益人职位:中国公司财务总监 

本案难点:
 沈女士在2014年设立过纽约公司申请L-1,并成功获得一年签证,但延期失败;在第一家公司未关闭的情况下,又用另一家美国公司申请L-1,被质疑开公司的目的;
 沈女士的B1/B2签证2014年过期后一直不能得到续签,无法前往美国租办公室、开立银行账户,中国公司的资金无法汇入加州公司;
 由于纽约公司、加州公司和国内公司的关系复杂,移民局认定加州公司不属于“New Office”新公司,要求提供美国公司的员工和经营资料;
 沈女士在中国公司是财务总监,来美国公司担任董事长,移民局认为她仅是部门经理不属于中国公司高管,来美国也不足以胜任董事长一职。
 
背景简介:
沈女士在国内开公司做出口贸易,2014年在美国纽约设立一家子公司,办理L-1并获得一年签证。因公司发展不如预期,续签遭拒,继而回国继续经营母公司。近几年,随着外贸生意不断的扩大,沈女士认为时机成熟,便重新在美国加州设立一家新公司,重办L-1签证来美国拓展事业。2018年1月,通过朋友介绍,沈女士找到了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希望我们能够帮她重新获得L-1签证。我们认真为她准备了申请文件,于2018年6月递件移民局。然而,因为沈女士曾申请过L-1,旧公司并未关闭,移民官对此提出质疑她重新开公司的目的,7月份发出补件通知,要求证明沈女士的managerial/executive职位,以及解释在原有公司尚未关闭的情况下设立新公司的必要性,要求提供原公司的经营和员工资料。
 
成功关键:
新旧公司的界定:
- 定位不同:
针对移民官质疑新公司成立的必要性,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首先介绍了新旧公司商业运作模式的不同。原先的公司仅侧重于建立在美国的批发和零售渠道,而新的公司除了扩展销售市场外,还会更加注重产品本身的设计,力图通过创新引领潮流。如果说原公司的设定,更像是一个物流仓库,那么新公司则是主打品牌设计。因此,沈女士有必要在美国加州成立一个全新的办公室,招聘新人,以此来执行全新的商业发展战略。

- 起点不同:
接着,臧律师团队在申请材料中也为沈女士做了合理的解释,4年前她初次来美设立新公司的时候经验不足,对环境也不了解,才导致了公司发展坎坷,L-1无法顺利延期。针对这一次重新设立美国分公司,沈女士已前后积累了5年的经验,吸取了原先失败的教训,付出了许多的心血来筹划和预备,新公司的起点远远高于旧公司。为了向移民局证明这一点,我们也协助沈女士起草了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涉及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包括详细的三年发展目标和方案。除此之外,经验丰富的臧律师也指导沈女士成功的将旧公司关闭。这样一来,移民局就无法再用旧公司的存在作为借口,拒绝她的申请。
 
- 原公司的情况:
同时,臧律师团队梳理了原纽约公司的情况,证明目前已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再继续经营,同时请沈女士的纽约当地律师清算关闭原公司,最终赶在RFE期限到来前将原公司完全关闭。最终让移民局认同加州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
 
臧律师点评:L-1申请中新旧公司的界定很重要。本案中,移民局认定加州公司不属于“New Office”新公司,如果无法推翻这一点,必须以既有公司的标准来提供公司运营和员工资料,原纽约公司和加州公司都无法提供,这样将输掉这个L-1申请。因此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论证加州公司属于“New Office”这一点上。
 
财务总监的界定:
针对移民官质疑沈女士在中国母公司仅负责财务,相当于部门经理,不属于公司高管,不擅长公司全面管理的错误认知,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协助她提交了多份来自中国公司的员工工作报告。无论是财务部的下属员工,亦或是其它部门的员工,都需定期向沈女士汇报工作情况,沈女士也会根据汇报内容一一进行指导和回复。由此可见,财务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它如流通的管道一般,将各个部门融合在一起。不仅如此,文书团队也进一步的论证,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单单只是创建财务报告和预算报表,还要随时跟进产品销售收入,制定营销策略,甚至改善客户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退货率等。因此,沈女士的确在国内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全面监管公司运作的各个方面,财务和管理两手抓,她的资历与能力完全符合美国分公司董事长的要求。
 
臧律师点评:移民局经常质疑申请人的managerial/executive职位,认为国内工作达不到L-1高管标准,美国公司的申请职位也不属于。以前仅提供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名片、薪资单、税单等基本文件的做法已不能满足移民局现在的审核标准。这也是为何很多L-1失败在这一点上。
 
案件结果:
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后,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于2018年9月递交了补件材料,一周后便接到了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沈女士接到好消息后十分感谢我们为她的申请所作的一切努力,让她终于在阔别3年后重新前往美国。10月沈女士赴广州领事馆签证,由于已做好充分准备,面签过程十分顺利,一周后收到签证。接下来沈女士将带着儿子前往美国开拓新事业。凭借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申请策略,沈女士的案件最终有惊无险,顺利获批。
 
对于很多曾经拿过L-1签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重新递交申请的人来说,第二次的申请会比第一次更加复杂。因为移民局极有可能会彻查为何初次拿到的签证没有延期的原因,以及更加仔细的衡量是否有批准第二次申请的必要性。如果您有意向重新申请L-1,建议先咨询律师探讨申请方案和可行性。专业实力过硬的律师团队,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强而有力的说服性材料,让您的申请重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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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客户隐私,客户姓名为化名。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
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
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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