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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制度(Legal system of the USA)
浏览次数:5800     添加时间:2005/3/5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已走过200多年的历史。随着殖民地生活的安定,人们逐渐意识到司法机构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司法模式设立了北美的第一个法院。早期的美国司法制度沿袭了英国司法制度中的"私人起诉主义",但是没过多久马萨诸塞、弗吉利亚又相继建立了"大陪审团"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利。而弗吉利亚于1643年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检察长,这又标志着美国公诉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这三权也就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警察机关的执行权。在美国审判机关事实上由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组成,包括了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
 
美国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以又称为“三级”。而“双轨”则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驶,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间不得干扰。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尽管如此,美国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其职权范围的、规模大小及专业分工的不同而产生了多样性的基本特征。
 
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都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在联邦警察机关中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各部下面又分别设有分局及下属机构。在各州、县及市镇的警察归属划分上又因为各地方关心区域、执法权力、规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划分。其中,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的力量,其人数约占了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法官及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都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免,但需经美国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同意。联邦法官的制度是终身制的,如果不是因为触犯一些法律的禁令或者是自身身体的原因而辞职的话,是享有永久法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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