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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三权分立下的美国总统
浏览次数:3460     添加时间:2016/8/12

首先讲讲什么是三权分立。
美国1789年宪法实施的时候的三权分立和当初欧洲流行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有区别的,此处不做展开,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研究。
简单的说,三权分立指立法,行政,司法(此处顺序按照美国宪法,不可颠倒)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来行使。
但是这么简单理解也不全对,比如财政权看似跟立法较为疏远,跟行政关系密切却是由国会行使的,而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案的形式宣布某法律违宪来达到另一种“立法权”。
可以说三权分立虽然分,但是不是全分,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人员组织关系上表现的相当明显。比如最高法院人选是由总统提名,议会通过的。副总统是参议院的议长。而假如总统投票时候出现了平票的情况则是由众议院进行选举的(为这个事情当初死过人的,可怜的汉密尔顿……)。
这种制度设计是当初订立宪法的时候故意这么弄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联邦党人文集》还有麦迪逊的《辩论》)。这种设计保证了三个部门既能相互制约,又能不至于太过翻脸内斗的太过分,毕竟出来混,大家都要留个面子。
这么长时间下来之后,很多美国宪法的内容已经跟1789年时完全不一样了,但是这个虽然三权分立,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精髓依然较为完整的保留了下来。
客观的来说,当初设立这套制度的人十分有远见的,而且这套制度运行了两百多年虽然有过很多问题,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能够继续运转下去的,而且运转的不错。
那么回到问题上来。
这套制度的弊端包括这么几点:当一权独大的时候,其它两个权力都会被挤压的很厉害,从而打破三权分立的平衡。这么牛逼哄哄的总统美国历史上有好几个,包括两个罗斯福,还有老山核桃——杰克逊,举例如富兰克林·罗斯福上任时期,因为经济颓势的原因,趁机通过了很多带有着强烈“社会主义”色彩的政策,严格的说这些政策都是违宪的,但是却过了好几年最高法院才敢判其违宪。对于最高法院的这一反弹,罗斯福的办法是通过增加最高法院人数来“控制”最高法院——他在第二个任期一共任命了8个最高法官,而美国现在的最高法官人数才9人。至于国会,虽然有民主党内的保守派联盟作梗,但是民主党牢牢控制着参众两院,罗斯福能通过影响议员竞选等方法通过他想通过的法案。而国会对于总统的支持尤其是在二战期间达到了最高峰,这种国会对于总统的有时近乎无条件的支持一直延续到了尼克松水门事件的爆发。
而在国会牛逼哄哄的时候,总统也成了被削权的对象,比如约翰逊,格兰特还有海斯当总统的时候,过的那叫一个悲剧……
其次的弊端就是大家讲到的效率,不过个人认为所谓拖延只是一种三权分立时斗争武器的一种,很多时候大家都有很多办法搞定这个武器或者使用别的武器……比如总统对国会法案拒绝签字,再比如总统要通过一个不怎么受欢迎的议案时候就会选在国会快闭会的时候,再再比如总统会把一个明明应该由立法规定的事情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完成。
还有一些事情,比如院宫不合,国会就会通过削减预算的方式来“整”总统。比如克林顿事情有次圣诞节白宫没钱点灯……还是克林顿自己掏腰包……
但这些都是当初制度设计的时候都考虑到的,套用中国话来说都是体质内斗争,可以使用体制内手段来解决,而并不会影响制度运转的本身。
多说一些。虽然美国宪法两百多年来正文几乎不曾动过,只是多了数十条修正案,但是由于多个最高院判例的诞生,以及各种宪法之外的“非成文宪法习惯”的出现,美国的三权分立也早已经不是1789年那些美国建国者所设想的三权分立的样子了。

来源:奥兰多房地产投资

摘自:奥兰多房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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