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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竞选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浏览次数:2997     添加时间:2012/12/24

在分析有关美国的竞选经费法规之前,首先要说明的是:立法官员和最重要的行政官员由选举产生,是美国式民主的基础之一,它建立在人民有权参与决策、决定和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务的传统之上。经验表明,这种民意代表的选举程序并非完美无缺,它存在很多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迄今人们还没有看到有更好的取代办法。

我们家附近的上班族普遍希望华盛顿的地铁延伸到这个地区,不少人只投票给那些竞选纲领包含这一项目的候选人。当前在国会辩论的2012财年预算和2011财年后半年拨款,则影响到成千上万亿资金的使用,从即将有子女要上大学的家庭到投标生产新一代战机改进型发动机的通用电气公司和罗伊斯罗尔斯公司,眼睛都在盯着国会大厅的表决显示屏。民意代表的竞选承诺和投票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团体和企业为其捐款的意愿和数量。


近代美国的竞选经费法规最主要的争议是:财力雄厚的个人、利益团体和公司财团是否可以无限制地为政党或个人提供竞选经费,甚至直接介入竞选活动。反对者认为不能让金钱操纵选举,从而把一个民主制度变成以钱生钱、以权生钱的腐败机制。支持者认为保护言论自由不应该区分富人穷人,何况现今多数企业和团体都是由大量股民和会员所拥有,为何他们就不能集体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这个问题上,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较量集中在所谓“软钱”上面。直接捐给竞选联邦公职者个人、由其用于选举的经费通常叫做“硬钱”,即每个公民或政治行动组织对每位候选人每次竞选所捐的钱(个人不超过2300美元,组织不超过5000美元,具体数额随通货膨胀调整)。“软钱”是指捐给全国性政党用于政党建设、选民登记、行政费用和投入州及地方选举的钱。

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巴克利诉瓦莱奥(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作出裁决,确认1971年联邦竞选法对硬钱捐款的限额以及公开捐款来源的规定加强了“我们代议制民主的诚信”,但同时裁定对竞选经费(特别是来自个人腰包的钱)的使用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

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对奥斯丁诉密歇根州商会一案的裁决,认定州议会在州内选举中对社团的竞选花费施加限制并不违反宪法。

2002年国会通过的《跨党派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亦称为《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McCain-Feingold Act)——是多年努力的一个折衷结果,它规定全国性的政党从企业、工会和个人募集和使用的“软钱”不得超过竞选法规定的上限,即使是用在州和地方选举中。还规定预选前30天内、大选前60天内,企业和工会不得出钱投放任何提到候选人姓名的广告,以及所谓“议题广告”(Issue Ads)。

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就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McConnell v. FEC)一案做出裁决,认定《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主要针对的是“软钱”,因而对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并没有过多的损害。在驳斥认为该法律太过宽泛、公司和工会为竞选打广告并没有构成腐败的说法时,大法官奥康纳说:“金钱和水一样,总是会找到出口”,所以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违反竞选捐款限额的投机做法。

随着最高法院人事变动,最近几年竞选经费来源和用途之争的风向有所变化。2007年最高法院就联邦选举委员会诉威斯康辛州生命权利组织(FEC v. Wisconsin Right to Life, Inc.)一案作出裁决,认为公司或工会就竞选议题展开讨论和投放广告不应该受到限制,从而在《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上面打开了一个缺口。

去年年初,备受关注的联合公民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Citizens United v. FEC)一案经最高法院以5比4票裁定联合公民组织胜诉。联合公民组织是一个保守派的非营利团体,它计划在2008年总统预选的前30天内出资播出一部批评总统候选人希拉里的广告片,被联邦地方法院裁定违反《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但是,最高法院否决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以违反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为理由,推翻了《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在有关竞选经费来源和使用的争论中,实质性问题是如何在言论自由与避免广义的权钱交易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它仍将是美国式民主的一个重要议题。不过可以相信,有着《五月花号公约》自主决策传统的美国人民能够不断完善适合自己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的竞选机制。



文章来源于:美国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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