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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持枪权利和枪支管制(三)
浏览次数:2984     添加时间:2012/10/28

1994年对于限枪团体是胜利的一年,不仅布雷迪法案经过12年的艰难历程最后生效,在美国第一次建立了购枪背景调查机制,而且民主党控制的国会还制定了攻击性武器禁令。

1989年1月在加利福尼亚州斯塔克顿一间小学发生枪击案,不到25岁的问题青年帕特里克•普蒂用一把AK-47突击步枪在3分钟内连射100多发子弹,打死5人打伤30人,大多为柬埔寨和越南裔小学生。此案震惊全国,舆论与一些政界人士纷纷质疑,为什么一个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能够如此容易地买到杀伤力巨大的武器。


加州率先在1989年当年制定了罗伯蒂-鲁斯攻击性武器管制法,禁止销售包括AK-47在内的50种型号半自动武器。但是适用于全国的类似法律,要到民主党的克林顿当上总统之后才得以制定。联邦攻击性武器禁令禁止的是包括AK-47在内的19种可以半自动击发的步枪、手枪和猎枪,以及装10颗子弹以上的弹匣。和其他限枪法律一样,因为实力强大的全国步枪协会(NRA)等维护持枪权利团体的游说,该法也有一些“漏洞”,比如在法律生效之前购买的那些大杀伤力武器和弹匣仍然可以继续拥有,并且可以转卖。特别是在该法中加进了一个“夕阳条款”,规定法律的有效期为10年。10年之后如果国会及总统没有将该法延期的话,该法律就自动失效。结果在2004年,国会参众两院的多数席位和总统都在共和党手中,联邦攻击性武器禁令自动失效就是一件毫无悬念的事情。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在美国企图制定一项枪支管制的法律的难度。最近两年最高法院对地方政府的限枪法律作出的负面裁决,使得主张加强枪支管制的团体在推动限枪立法上,不得不更加小心谨慎。


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说的人民持枪权利,到底是任何个人都有权持枪呢,还是必须加入为保证自由州的安全、纪律严明的民兵才能够持枪,并没有明确界定。1934年颁布施行全国枪支法,从此就持枪权利展开司法诉讼从地方转向了联邦,焦点自然就是如何解释第二修正案。


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一案(米勒和雷顿将一支枪管短于18英寸的双筒猎枪从俄克拉何马州带到阿肯色州,涉及跨州商业行为和没有按全国枪支法的规定纳税)。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全国枪支法规定要对便于隐藏的短筒枪械征税与宪法没有冲突,对第二修正案并不保证人民有权持有这类武器加以默认。裁决对于是否需要加入民兵才可以持枪没有明确表态,但是有利于人民的普遍持枪权,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制宪会议上的辩论、各殖民地及后来的各州的历史和立法、以及得到公认的评论……都明白无误地表明民兵由全部有能力参与公共防御的男子组成”,并且“通常指望这些被征召服务者携带他们自己拥有的、当时普遍使用的武器”。


后来虽然最高法院在有关裁决中多次提到美国诉米勒一案,但是都没有进一步解释第二修正案到底是否保证个人的持枪权利,直到2008年6月最高法院对赫勒诉(首都)哥伦比亚特区一案的裁决,才第一次澄清了第二修正案关于个人持枪权的模糊措辞。


鉴于当地枪支暴力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1976年9月美国首都哥伦比亚特区议会批准了1975年提出的武器管制条例,它是全美国最严厉的地方枪支管制法律:除了已经存在的禁止自动武器和高装弹量的半自动武器的全国性禁令之外,规定自生效日起,在首都华盛顿全面禁止购买手枪;除非得到批准,在这之前已经拥有的手枪不得从一个住所转移到另外一个住所,但是实际上不可能获得批准;家庭保存的步枪和猎枪不得子弹上膛,而且要么枪机上锁,要么拆卸保管。

首都的法律使得居民在家中遭遇歹徒行凶作恶时,实际上无法使用武器进行自卫。2003年2月,美国一家著名的保守派智库卡托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李维自己出钱,与司法研究所资深律师内利合作,代表首都居民赫勒等6人起诉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控诉它的1976年武器管制条例,认为它侵犯了第二修正案赋予人民的持枪权。在被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之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法官在裁决中说,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用于狩猎和自卫,而且自卫既可以是防范歹徒,也可以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政府对老百姓蹂躏掠夺,或外敌威胁。持枪的权利虽然有助于保持民兵组织,但是不限于一定要加入民兵。因此上诉法院裁决特区禁止居民拥有手枪的法律违宪,而且因为实际上剥夺了人们的自卫权利,所以步枪和猎枪不得上膛、枪机上锁或拆卸保管等规定亦被推翻。


我们将在下一篇继续介绍海勒诉哥伦比亚特区一案以及相关联的案件,以及美国拥枪和限枪两派当前争论的焦点。


文章来源于:美国驻华大使馆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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