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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刑事责任发展的主要特点
浏览次数:3846     添加时间:2011/10/8

从美国对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修改与补充上看,美国版权刑事责任发展的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适应电子网络发展对版权侵权所造成的巨大冲击,修正了版权侵权刑事责任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刑事责任不再以当事人“故意和牟利”作为构成要件,且“财务所得”的范围重新定义为“接受或期待接受任何具有价值的物品,包括接受版权在内”。

2.在罚则方面,美国将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文修正为:任何违反版权法关于刑事侵权的规定的,依照版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反电子盗窃法》提高了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检控机关和法院不再将版权侵权的刑事案件当作一般轻罪案件对待,并将《反电子盗窃法》有关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中予以重述,使得版权法的最新修正及时在刑法典中得到反映。

3.同时延长了版权侵权的刑事追诉时效。由过去的三年刑事追诉时效延长为五年追诉时效,以便更进一步保障版权人的权利和打击侵权行为。在诉讼程序方面,允许版权人、合法版权作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以及其代理人在法院量刑前可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影响声明”,就被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行详述,并将其陈述作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参考。在美国版权侵权刑事诉讼属于公诉罪行,由检控机关行使公诉权力,版权人只能作为证人或受害人参与诉讼,不能提起自诉。

4. 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但不得提起刑事诉讼,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威胁。但美国国会对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最新修正并没有完全解决互联网下版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如立法未明确互联网中的“过渡性复制”(Transient Copy)或“暂时复制”(Temporary Copy)是否属于版权法所规定的“重制或销售”?网站负责人应否与被告负某种程度的连带刑事、民事责任?由于国会立法回避了此等问题,而美国法院对此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也将会对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带来一定的冲击。

摘自:甘肃电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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