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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七章:清算
浏览次数:3928     添加时间:2011/9/29

第7章规定的内容是清算程序,清算又称为直接破产(straight bankruptcy),通常意义的破产程序大多就是指是指本章程序,适用本章程序处理的案件每年都占到案件总数的最大比例, 并且这类案件以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者居多。
 
第7章程序通常包括五个阶段:
(1)启动破产程序;
(2)收集债务人的财产;
(3)出售破产财产;
(4)将出售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5)确定债务人是否对剩余债务获得破产免责。
 
第7章清算程序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但适用于企业和适用于个人的目的往往存在差异。相比较而言,第7章程序更多地迎合了自然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需求,其程序特征突出表现在:
 
其一,允许个人债务人保留特定种类和相当价值的自由财产。自由财产又称为豁免财产,是指不能供作债权人分配而应由债务人留存下来的财产。自由财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自然人债务人获得基本的生活和工作劳动的基本的物质保障。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可豁免的财产以外没有其它财产可供作债权人分配,那就意味着出现了“无产可破的案件”(no-asset case),这种“赤贫破产”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其二,个人债务人可以获得某些债务的免责。免责是破产中对自然人债务人实行“全新开始”(fresh start)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许多债务人寻求破产救济的主要原因所在。第7章清算程序是个人和家庭最经常选择的破产救济形式,其目标是对债权人提供公平清偿和通过免责为个人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机会。但是,债务人两次申请获得免责的时间间隔必须超过6年,换句话说,债务人每6年才能获得一次免责,“6年免责”规则旨在保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某种利益上的平衡。

摘自:法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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