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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交通法规以人为本并注重责任认定
浏览次数:5547     添加时间:2006/5/25

美国被喻为装在车轮上的国家,但大多数美国人无论驾车还是步行,都会敬重对方的路权,加上道路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因此在美国机动车撞人事故并不多见。在处理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事故中,美国强调以人为本,但也不是简单地偏向行人,而是注重责任认定。

美国各州之间有关车祸责任与赔偿认定的交通法规差别较大,一半以上的州实行“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行人违反交规被撞,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还是由行人自己承担。

据美国洛杉矶著名华裔律师邓洪介绍,单就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说,美国50个州的交通法规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责任过半认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认定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那么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实行这个制度的包括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等占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在这些州,行人如果违规在先,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责任自负,得不到任何保护。

第二类,责任比例分摊制,即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事故涉及者的具体责任比例,并按照相应比例分摊赔偿。事故的责任比例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专家认定。实行这类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阿拉斯加州等13个州。但在这些州,不管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行人的路权总是高于机动车的路权。

第三类,简单多数制,即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最多的一方负全责。实行这一制度的有亚拉巴马州等6个州。这类制度强调机动车和行人各守其责,谁违法在先,谁就得担负全部责任。在这几个州,行人违规在先,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这种制度比第一类更为苛刻。

尽管车祸责任认定制度不一,但美国交通法规的基本理念还是以人为本。美国法律认定驾车是一种“特权”,而非基本权利。美国通过改善道路状况,强制实施车辆保险配套政策、严厉惩罚醉酒驾车等措施来保障行人权益和交通安全。

美国法律强制购买车辆保险,无保险的汽车不许上路。但各州实施汽车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又各有不同。在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的各州,只要发生车祸,不必证明谁对谁错,保险公司都要向双方提供赔偿。这类保险制度的优点是避免了许多法律纠纷,缺点是赔偿数额有限。而在实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各州,则是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且不仅要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还要赔偿高额的精神损失费。

在美国,保险费会随着驾驶者交通事故次数的增多而上涨。保险公司甚至会拒绝向经常发生车祸的驾车者提供保险。这无形中加强了对驾车人的约束。

邓洪律师说,为减少机动车撞人事故,美国车辆管理局还通过严格的驾照管理来强调司机的责任。根据交通法,任何人驾车撞了人,不管责任在哪一方,车管局都要先暂扣驾车人的驾照。这样做也是为了强调生命权高于一切的理念。酒后驾车在美国也被严格禁止,酒后驾车者如被抓获会被吊销驾照并判刑,如果发生了撞人事故,驾车者将会被定为二级谋杀罪并被处以巨额赔偿。



(转载自:http://america.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4/09/06/00145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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