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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雇员保护法案

更新日期:2011/9/7

背景
美国雇员受许多反歧视法的保护,主要的反歧视法包括: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7年雇佣年龄歧视法案“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of 1967”,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这些法案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年龄和歧视基础上的歧视。但这些法案并没有明确禁止基于经济地位、性取向或父母身份基础上的歧视。

虽然没有联邦法规禁止对雇员父母身份的歧视,但是2000年克宁顿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对联邦雇员提供此项保护法案。


行政命令保护
根据2000年行政命令,联邦政府不得因为求职者或雇员的“为人父母身份”(Status as a Parent)而歧视他们。行政命令规定,与18周岁以下个人(或18周岁以上没有自理能力的个人)存在以下关系的任何个人,均可被认为是“为人父母身份”:
亲生父母
领养父母
继父母
法律监护人
养育父母
前父母
正在寻找监护
正在寻找领养

行政命令规定,联邦政府的平等就业机会政策,包括基于“为人父母身份”的反歧视保护必须作为联邦政府人事政策和公务员雇用、发展、提升、待遇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执行力
虽然行政命令本身并没有特别规定执行程序,但是每一个联邦政府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一套平等就业机会执行程序。认为自己因为“为人父母”的身份受到歧视的雇员可以遵守自己所属联邦机构的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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