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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雇员年龄歧视法案简介

更新日期:2011/9/8

美国国会1967年通过了“雇员年龄歧视法案”(ADEA)抵制雇佣中对年龄是40岁或以上雇员的歧视。国会测定,年龄较大的雇员在工作中或者是失业后重新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这项法案适用于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雇员的雇主,旨在修正年龄歧视的问题。

基于年龄的歧视

此法案规定,雇主因为年龄问题而拒绝雇佣求职者或解雇在职雇员都是违法的。法案还规定,雇主因为年龄问题在赔偿金、雇佣条款、雇佣权利方面歧视雇员也是违法的。在做出雇佣决定或刊登招聘广告的过程中,雇主不应把年龄规定包括在内,除非年龄规定是一项“实际职业必需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BFOQ)。
但是BFOQ的情况很少。雇主必须证明年龄限制是合理的、必需的,或者证明
(1)所有被筛选的求职者都是不合格的;
(2)一些被筛选的求职者具有不合格特征,只能通过年龄规定来确认。

退休

通常来说,“雇员年龄歧视法案”禁止雇主强制限定退休年龄。但是,雇主可以挑选出一部分高层行政人员或政策制定者,要求他们在65岁的时候退休,只要每年退休金的总额达到$44,000或以上。州政府也可给消防队员或法律执行官员规定强制的退休年龄。然而,法案的大部分内容以来后来的修正法案都是致力于确保雇员免受年龄歧视。但并未禁止制定“员工自动退休激励计划”。

法案执行
根据法案,40岁或以上员工如果确认是受到了年龄歧视,可以对雇主采取相应的行动。“均等机会工作委员会”(EEOC)可代表受害的雇员或求职者介入调查并执行法案。受到年龄歧视的雇员或求职者会得到补偿金。雇主也会被要求给受到歧视的求职者提供工作或给受到歧视的雇员提供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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