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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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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关系法案简介

更新日期:2011/9/7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详细说明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并鼓励集体谈判;还明确表明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劳工行为,并鼓励抵制不公平劳工行为。同时成立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管理和执行这一法案。

雇员权利
全国劳工关系法案授予了雇员参加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活动”的权利,包括:
组织、组建、加入、援助工会的权利。
罢工的权利。
挑选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代表工会抵制不公平劳工行为的权利。

集体谈判
在集体谈判条件下,雇主和雇员双方的代表开会就工会成员的工作环境进行谈判。只有享有共同利益的雇员才可以挑选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地位相似的雇员组成的团体叫做一个谈判单位。但该法案并没有包含处于监督或管理地位的雇员。因此,他们不能组成谈判单位。

该法案规定,雇员有权选择是否选择工会或劳工机构代表自己进行选举。如果雇员要选择代表,他们有权选择工会的代表成员。

谈判单位一旦成立并被选为谈判代表,工会和雇主双方有义务通过“诚信”协商来达成集体谈判协议。集体谈判协议具体阐述所涉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数集体谈判协议规定争端应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无权管辖集体谈判下的争端,除非涉及到全国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所标明的不公平劳工行为。

不公平劳工行为
全国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明确表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劳工行为,并规定了全国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对不公平劳工行为展开调查和修正的具体任务。该法案的目标是对不公平劳工行为作出修正,而不是惩罚违法者。工会或雇主都可能产生不公平劳工行为。以下是法案规定的不合法行为:

工会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劳工行为:
放警哨禁止没有参加罢工行动的雇员进入工作场所。
对不参加罢工行动的雇员进行威胁。
警告雇员如果不支持工会就会被解雇。
在雇员还没有选举之前,就生成是唯一的集体谈判代表。
对参加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调查活动的雇员进行处罚。
拒绝与雇主进行诚信谈判。
收取带歧视嫌疑的会费。

雇主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劳工行为:
威胁雇员如果加入工会就要解雇他们。
威胁如果组织工会就会停止公司运营。
给雇员好处作为不加入工会的条件
在组织工会过程中参与重要的角色。
对鼓励其它雇员加入工会的雇员采取不利行为。
拒绝与工会进行诚信谈判。

声称遭遇不公平劳工行为的一方必须对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地方办事处提起诉状。地方办事处会就诉状展开调查并判断是否有不公平劳工行为发生。如果真的有确凿的证据,地方办事处就要对违反者提起诉讼。如果不能达成解决方案,就要召开行政听证会。行政法官公布判决后,败诉方可向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提起上诉。被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判决的败诉方可向联邦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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