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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介绍 >> L-1工作签证简介

针对此投资方案,对L-1工作签简要介绍如下:

定义: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的短期
          非移民工作签证。
期限:第一次可签发三年,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可延期两次,每次两年,共计七年。
特点:准许申请人有双向意图,即非移民,又有移民的特征
优势:
  1. 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往美国发展或推广业务;
  2. 美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此类跨国企业需要在美国做多大数额的投资。
  3. 海外公司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都在做生意。彼此之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来往,只要保持正式的所有权的从属关系即可(即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属于母子关系);
  4. 允许有双重意图,申请人可有潜在的移民意图,不会因有移民倾向而无法获得签证。
  5. 在申请绿卡时的面谈,可选择在移民局,而无需在领事馆内进行;
  6. 调派人员的工资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双方共同支付,因此,若该雇员的工资由位于税率低的国家的公司支付,则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工资税的支出。
  7. 在进入美国之后可以提出EB-1C职业移民签证申请;
  8. L-1签证人士,可携全家入美:为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L-2签证,均可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满21周岁前在美国上学不用交付国际学生的学费且无须另行变更身份,即可就读公立学校;相对于H类签证,L-1签证配偶在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可在美国工作。
申请资格条件
1. 公司(雇主)的资格条件
  1. 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从法定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权。
  2. 美国子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亦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合法经营、积极运作(active),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
  3. 美国公司须在L-1调派人员调配赴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系(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
2. 调派人员的资格条件
  1. 一般要求
    被调派人员在提出申请L-1A签证的前三年中至少应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全职工作一年的经历。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Agent)或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
  2. L-1A要求
    L-1A管理人员分为两类,行政主管人员和经理人员,两者有着不同的权限。但都要求来美国公司的目的与职责必须是在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的职位上从事相关工作。行政主管拥有执行权,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  指导机构的管理或主要职能的运作,及机构的主要组成;
    ●  设定机构的发展目标、组成、功能的纲领政策;
    ●  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有较大的权限;
    ●  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或对董事会、持股人负责
    经理拥有管理权,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  负责管理本机构、部门、分部或组成机构;
    ●  负责监督和管理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或管理本机构内部的部门;
    ●  在机构日常的工作中有决断权。
    注意: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AAO的判例,以及美国劳工局对不同职位的描述,L-1A管理人员不应该只是
              从事日常管理、生产或提供服务的一线经理,L-1A管理人员所管理的下属应该是专业人员而不是
              普通的非技术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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